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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招標時投標人如何對自己的設計靈感創新進行保護?

第二十二條 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 公開招標的,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

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 邀請招標的, 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

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 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 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標人同意並付

給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達到設計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設計方案,招標人應給予不同程度

的補償。

(壹)采用公開招標,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補償標準。若投標人數量過多, 招

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壹定數量的投標人進行補償。

(二) 采用邀請招標, 招標人應給予每個未中標的投標人經濟補償, 並在投標邀請函中

明確補償標準。

招標人可根據情況設置不同檔次的補償標準, 以便對評標委員會評選出的優秀設計方案

給予適當鼓勵。

第三十九條 境內外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參加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的設計收

費,應按照同等國民待遇原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的設計收費標準。

工程設計中采用投標人自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其專利和專有技術收費由招標人和投

標人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保護投標人的知識產權。投標人擁有設計方案的著作權(版權) 。 未

經投標人書面同意, 招標人不得將交付的設計方案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招標範圍以外的其

他建設項目。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署設計合同後, 招標人在該建設項目中擁有中標方案的使用權。 中標

人應保護招標人壹旦使用其設計方案不能受到來自第三方的侵權訴訟或索賠, 否則中標人應

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壹切責任。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使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的, 應當事先征

得該投標人的書面同意, 並按規定支付使用費。 未經相關投標人書面許可, 招標人或者中標

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

聯合體投標人合作完成的設計方案,其知識產權由聯合體成員***同所有。

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是不能隨意使用其他投標人的方案、設計的,有明確規定,投標人對自己的方案設計做好資料備份、證據保全等,壹旦發生被盜用,可以用法律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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