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如果職工退休後死亡,他個人賬戶裏沒有歸集的部分是可以繼承的。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壹般包括合法工資、投資收益和屬於公民個人的知識產權收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法定條件前出境定居的,保留個人賬戶,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法定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國籍的,可以在出境時或者出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和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依法全部繼承。
退休人員死亡的,家屬應攜帶以下材料到社保中心申請繼承:
1.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2.火化證原件和殯儀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原件1份,復印件1份;
4.申請人的身份及與死者的關系的正本及副本各壹份;繼承權人的授權委托書,有多個繼承人的,提交公證書;
5.指定銀行的銀行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