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經濟物質利益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它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和文化條件。它的內容主要有:
1. 私有財產權。是指壹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以及具有財產權性質的公物使用權等公法上的權利。作為憲法基本權利的財產權不同於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它包含了公法和私法上有財產價值的所有權利,主要是針對公***權力而存在的權力。《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財產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憲法對財產權的新規定,為完善我國的財產權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礎。
2.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憲法》第42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獲得工作並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同時也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的義務。
3.勞動者的休息權。它是指勞動者為了保護身體健康、消除疲勞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的權利。
4.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5.物質幫助權,也即生存權、社會保障權。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通過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6.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它是指公民有在國家和社會創辦的各類學校和各種教育機構中學習文化科學知識的權利,有在壹定條件下依法接受各種形式的教育訓練的義務。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7.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這是公民在科學文化領域中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憲法規定“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