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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近日發布的《法治藍皮書(2017)》說了些什麽?

社科院近日發布的《法治藍皮書(2017)》披露,當下中國產品供給存在整體質量不高,創新程度不足的情況。中國知識產權還存在量多質低,保護力度不足及保護成本過高等問題,嚴重制約了企業創新及產品質量的提升。因此,有必要進壹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推動供給側改革目的的實現。

法治藍皮書披露,通過對七千多家企業研發項目平均投入的調查發現,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在100萬元以下的占絕大多數(67%),投入500萬元以上企業僅占4.1%。而對企業的專利研發周期調查發現,企業研發周期1年及以下的占23.2%,1年到2年的占44.1%,合計占67.3%;而真正願意在3年以上進行長期研發的占6.2%。這說明絕大多數企業不願花費太長周期從事研發活動。

藍皮書指出,技術創新決定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技術創新雖需要資金投入,但也會產生巨額回報,企業不願意投入更多經費在技術創新領域是需要進行反思和改善的問題。與此同時,壹個國家或者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又在壹定程度上決定了產品供給能力,中國正在進行的供給側結構改革,恰恰就是要想辦法進壹步增強中國企業產品的核心技術能力,並且全面提升其品牌信譽度。因此,進壹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助力供給側改革也就成為擺在當下的壹項重要任務。

藍皮書還建議,增加知識產權侵權成本,實現供給側從模仿向創新轉型。雖然專利法在2008年修訂時將法定賠償限額從50萬元提升到100萬元,但現有賠償制度對於知識產權侵權依然不具備足夠的威懾力,對創新而言也難以發揮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在知識產權法中全面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

同時,降低知識產權保護成本,為供給側持續創新提供法律保障。為給專利申請人明確的預期,減少預期不確定而帶來的成本和風險,專利法有必要就專利申請周期作出明確規範。與其他類型相比較,發明專利因涉及實質審查,其流程最為復雜。專利法有必要針對申請實質審查的期限以及審查結果的期限作出明確規範,其中如涉及提交補正的材料的,也需要就補正時間作出規範。同時,針對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結果期限作出明確規範。這樣,企業在技術升級轉型過程中對未來風險就會有相對明確的預期和評估,最大程度減少知識產權申請所帶來的成本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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