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人員離職或者離職後,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仍有保密義務,並應當遵守下列保密要求:
(1)拆除個人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辦理交接手續;
(二)簽訂離職保密承諾書,承諾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已知的國家秘密;
(三)遵守保密期限規定,包括未經審批不得出境,不得在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在境內謀職,不得為境外機構、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服務。
相關法律法規的保密條款
《勞動法》第23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賠償辦法》第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的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