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原有的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制度雖然在調整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構建正常的國際民事法律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還遠未成為健全完善的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頒布,是國際私法專家和實務界同仁共同努力的結果。這部法律共8章52條,對民事主體、婚姻家庭、繼承、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出了系統全面的規定,從而結束了我國沖突規則不系統、不全面、部分過時的局面。該法具有適應全球化時代的先進立法理念,其沖突規則均為開放的雙邊沖突規則,體現了立法者對內外資法的平等對待。它註重保護弱勢方的權益,同時兼顧各方利益。《總則》第壹條也確立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整個法律中的整體地位,這在各國國際私法立法中是獨壹無二的。這部法律對於促進各國國際私法體系之間的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分為四個部分,主要闡述了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定義、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立法沿革、適用的五項原則及其不足。
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自2011年4月起施行。這部法律的制定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是我國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方面立法的質的飛躍。從此,我國關於法律適用的立法告別了以章為主、散見為輔的立法模式,進入了以法典化立法為主的新的發展階段,這對促進各國國際私法體系的和諧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