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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涉案金額7億,最高判幾年。

假冒註冊商標非法經營罪超過25萬元的最高刑為7年。

假冒註冊商標,非法經營25萬元以上的,最高判處7年有期徒刑。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1公布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司法解釋明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

同時,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六百五十四萬元以上的;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654.38+0.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654.38+0.5萬元以上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根據該司法解釋,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規定,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13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指出,所謂“相同商標”,是指與假冒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假冒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法區分,並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產品說明書和商品交易單據上使用註冊商標或者假冒註冊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或者假冒註冊商標。

轉自新華網參考地址:/legal/2004-12/21/content _ 2361437 .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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