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其基本職能是:
1.管理和實施構成世界貿易的多邊貿易協定和簡單的多邊(或“諸邊”)貿易協定;
2.為多邊貿易談判提供場所;
3.解決貿易爭端;
4.監督各國的貿易政策;
5.與參與全球經濟決策的其他國際組織合作。
世界貿易組織原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包括29個獨立的法律文件,涵蓋農業、紡織品和服裝、服務、政府采購、原產地規則和知識產權。它的壹些根本原則是:1,非歧視原則;2.可預測和不斷擴大的市場準入;3.促進公平競爭;4.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
世界貿易組織的結構
世界貿易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世貿組織成員代表組成的部長級會議。部長級會議至少每兩年舉行壹次,它可以就任何多邊貿易協定的任何問題作出決議。世界貿易組織的日常工作由總理事會負責,總理事會由所有成員國的代表組成。除了日常工作之外,它還有兩項特殊任務:第壹,作為爭端解決機構,它審查爭端解決程序;2.作為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定期審議成員的貿易政策。總理事會下設三個機構: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貿易理事會。
部長會議還有三個機構:貿易和發展委員會,負責與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有關的事務;國際收支委員會,負責采取貿易措施解決成員國的國際收支困難;預算、財務和行政委員會負責WTO的財務和預算事務。
世界貿易組織是如何決策的?
世貿組織的決策力求壹致。如果無法達成壹致,將通過投票、“壹國壹票”、多數票的方式通過。表決情況有四種:壹是任何多邊貿易協定的解釋必須經成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第二,以同樣的多數票,部長會議可以決定免除特定國家的多邊協議義務;第三,對多邊協定的修正由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但修正後的協定只對接受修正的成員有效;最後,接納新成員必須得到部長會議三分之二多數的批準。
世界貿易組織如何解決貿易爭端?
當成員發現違反貿易規則時,並不采取單邊行動,而是通過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救濟,並遵守所作出的規則和裁決。
爭端解決的第壹階段需要事先協商。如果談判失敗,經雙方同意,可將爭端提交總幹事。總幹事利用其權力進行斡旋、調停和調解。
如果60天後仍未通過協商達成和解,投訴人可以成立壹個專家組,通過“爭端解決機構”審查案件。壹般而言,專家組應在六個月內向爭端方提交最終報告。在緊急情況下,包括爭議涉及的貨物為易腐貨物時,提交最終報告的時間將縮短至三個月。
如果當事人對專家組的建議不滿意,可以上訴,但以上只能涉及專家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作出的法律解釋。上訴由爭端解決機構設立的常設機構處理。上訴機構由7名工作人員組成,均為國際貿易和法律界權威人士,任期4年。
每次上訴審查由上訴機構的三名成員審理,他們可以維持、修改或推翻法律事務小組做出的裁決或決定。壹般情況下,上訴審理不得超過60天,無論如何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報告作出30天後,除非爭端解決機構壹致反對,爭端解決機構將予以采納。壹旦報告獲得通過,爭端各方必須無條件執行。
——鐘興國、林忠:《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貿易新體系》,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