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65438+2002年2月65438+2日全民公決通過)
我們,俄羅斯聯邦的多民族人民,在我們自己的土地上因命運而團結在壹起,
申明人權和自由、公民和睦與和諧,
維護歷史形成的國家統壹,
遵循所有民族平等和自決的公認原則,
緬懷,把對祖國的熱愛和尊重,對善良和正義的信念傳遞給祖先。
復興俄羅斯的主權國家,鞏固不可動搖的民主基礎,
努力確保俄羅斯的繁榮和昌盛,
基於對當代人和後代人對祖國的責任,
意識到妳是國際社會的壹員,
特別通過俄羅斯聯邦憲法。
第壹部分
第壹章憲政制度的基礎
第壹
1.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是壹個民主的聯邦制法治國家,實行政治制度。
2.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這兩個名字意思相同。
第二條人類及其權利和自由是最高價值。國家有義務承認、遵守和捍衛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文章
1.俄羅斯聯邦主權的體現和權力的唯壹來源是其多民族人民。
2.人民直接並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政府行使權力。
3.全民公決和自由選舉是人民權力的最高直接表現。
4.沒有人可以奪取俄羅斯聯邦的權力。奪取或竊取權力將根據聯邦法律進行調查。
第四條
1.俄羅斯聯邦的主權延伸至其全部領土。
2.俄羅斯聯邦的憲法和聯邦法律在整個俄羅斯聯邦具有最高地位。
俄羅斯聯邦保證其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條
1.俄羅斯聯邦由平等主體組成:中華民國、邊疆地區、州、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俄羅斯聯邦。
* * *共和國(國家)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邊疆地區、專區、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都有自己的規章和法律。
3.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基於其國家完整、國家權力體系的統壹、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管轄對象和職能的劃分、俄羅斯聯邦各民族的平等和自決。
4.俄羅斯聯邦的所有主體在與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相互關系中都是平等的。
第六條
1.根據聯邦法律獲得和中止俄羅斯聯邦國籍。它是統壹的,平等的,不管它獲得的原因是什麽。
2.俄羅斯聯邦的每個公民在其領土內享有《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並承擔同樣的義務。
3.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剝奪國籍或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七條
1.俄羅斯聯邦是壹個社會國家,其政策旨在創造條件,確保人民的體面生活和自由發展。
2.在俄羅斯聯邦,人民的勞動和健康受到保護,規定了有保障的最低勞動報酬,保障了國家對家庭、母親、父親、兒童、殘疾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發展了社會服務體系,並規定了國家養老金、補貼和其他社會保護保障措施。
第八條
1.在俄羅斯聯邦,經濟空間的統壹、貨物、服務和金融資金的自由轉移以及支持競爭和經濟活動的自由得到保障。
2.在俄羅斯聯邦,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財產和其他形式的所有權同樣得到承認和保護。
第九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被用作和保護相應地區人民生活和活動的基礎。
2.土地等資源可以屬於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財產等多種所有制形式。
第十條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根據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原則實現。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是獨立的。
第十壹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由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法院行使。
2.俄羅斯聯邦各實體的國家權力由它們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
3.俄羅斯聯邦國家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要國家機關之間的管轄權和權力劃分是通過本《憲法》和聯邦條約以及關於管轄權和權力劃分的其他條約實現的。
第12條俄羅斯聯邦承認並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權限範圍內是獨立的。地方自治機關不納入國家權力機關體系。
第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承認意識形態的多樣性。
2.沒有壹種意識形態可以被確立為國家意識形態或必須服從的意識形態。
3.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樣性和多黨制。
所有社會群體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5.禁止成立目的或行為是以暴力改變憲法制度基礎、破壞俄羅斯聯邦完整和破壞國家安全的社會組織及其活動,禁止成立煽動社會、種族、民族和宗教糾紛的軍事組織。
第十四條
1.俄羅斯聯邦是壹個世俗國家。任何宗教都不能被定義為國教或必須遵守的宗教。
2.宗教團體與國家分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在整個俄羅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直接效力和適用性。俄羅斯聯邦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違反俄羅斯聯邦憲法。
2.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職人員、公民及其組織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的憲法和法律。
3.這項法律應該正式公布。未公布的法律不適用。任何關於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如果沒有以眾所周知的方式正式公布,則不適用。
4.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以及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確立了不同於法律規定的規則,則應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則。
第十六條
1.《憲法》這壹章的規定是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的基礎,未經《憲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憲法》的任何其他條款都不得違背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的基礎。
第二章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七條
1.在俄羅斯聯邦,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以及本憲法,人權和公民權利及自由得到承認和保障。
2.人類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不可剝奪的,屬於每個人。
3.實現人權和公民權利及自由不應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八條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直接的和有效的。它們規定了法律的意圖、內容和適用、立法權和行政權、地方自治活動,並得到司法部門的保障。
第十九條
1.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國家保障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平等,不論性別、種族、民族、語言、出身、財產狀況和工作狀況、居住地、宗教態度、信仰、與社會組織的關系和其他情況。禁止因社會、種族、民族、語言或宗教屬性對公民權利進行任何限制。
3.男女享有同樣的權利和自由,並擁有實現這些權利和自由的同等條件。
第二十條
1.每個人都有存在的權利。
2.在廢除死刑之前,聯邦法律規定,死刑是在為被告人提供陪審員參與審判權利的條件下,對特別嚴重的危害生命罪采取的極端懲罰措施。
第二十壹條
1.人的尊嚴受國家保護。什麽都不能成為詆毀人格的理由。
任何人都不應遭受酷刑、暴行或其他殘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未經自願同意,不得對任何人進行醫學、科學或其他實驗。
第二十二條
1.每個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
2.只有根據法院的決定,才允許逮捕、拘留和監禁。在法院作出決定之前,對壹個人的拘留不得超過48小時。
第二十三條
1.每個人都有權保護隱私、個人和家庭秘密,並維護自己的榮譽和良好聲譽。
人人有權享有通信、電話交談、郵政、電報和其他通信秘密。這項權利只能受到法院判決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1.未經其同意,不得收集、保存、使用或傳播與其私人生活相關的任何材料。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政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確保每個人都能獲得與其權利和自由直接相關的文件和材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第二十五條住宅不受侵犯。除非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根據法院的裁決,任何人都無權違背居民的意願闖入住宅。
第二十六條
1.每個人都有權決定和展示自己的民族屬性。任何人都不能被強迫定義和表明他的民族身份。
人人有權使用自己的母語,自由選擇交流、教育、學習和寫作的語言。
第二十七條
1.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合法居住的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遷徙和選擇停留和居住地點。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離開俄羅斯聯邦領土。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不受阻礙地返回俄羅斯聯邦。
第二十八條保障每個人的信仰和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單獨或與他人壹起信仰任何宗教的權利,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權利,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或其他信仰的權利,以及根據這些信仰進行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1.保證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自由。
2.禁止進行引起社會、種族、民族或宗教仇恨和敵意的宣傳或鼓動,禁止宣傳社會、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的優越論。
任何人都不能被迫表達自己的觀點和信仰或放棄它們。
每個人都有權通過任何合法手段收集、獲取、傳遞、制作和傳播信息。構成國家機密的信息清單由聯邦法律規定。
5.保障輿論自由。禁止新聞審查。
第三十條
1.每個人都有結社的權利,包括組織工會保護自己利益的權利。保障社會組織的活動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或留在任何團體。
第三十壹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享有非武裝和平集會、舉行會議、集會、示威、遊行和慶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直接或通過其代表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2.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投票或被選入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政府,並有權參加公民投票。
3.被法院確認為無行為能力並被拘留在根據法院判決被剝奪自由的地方的公民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俄羅斯聯邦公民有進入國家機關的平等機會。
5.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參與行使司法職能。
第33條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親自求助於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並向這些機關提出個人和集體申訴。
第三十四條
1.人人有權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財產從事商業活動和法律不禁止的其他經濟活動。
2.不允許以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五條
1.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2.人人有權擁有屬於自己的財產,有權單獨或者與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的財產。
3.除非經法院裁決,否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財產。為國家需要而強行沒收財產,只能在事先給予同等補償的情況下進行。
4.保障繼承權。
第三十六條
1.公民及其社團有權擁有土地作為私有財產。
2.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擁有、使用和處置由其所有者自由實現,條件是不損害環境或侵犯他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3.土地使用的條件和程序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三十七條
1.工作自由。人人有權自由支配自己的工作能力,選擇活動類型和職業。
2.禁止強迫勞動。
3.每個人都有權在符合安全和衛生要求的條件下工作,不受任何歧視地獲得不低於聯邦法律規定的最低勞動報酬額的勞動報酬,並免於失業。
4.承認個人或集體勞動爭議的權利,包括罷工的權利,通過聯邦法律規定的方式解決。
每個人都有休息的權利。保證根據勞動合同工作的人享有聯邦法律規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節假日的長度以及帶薪年假。
第三十八條
1.母親、父親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2.關心孩子,培養孩子,是父母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3.18歲有勞動能力的子女,要照顧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條
1.在生病、殘疾、失去養家糊口的人、子女教育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應根據每個人的年齡向其提供社會保障。
2.法律規定了國家養恤金和社會救濟基金。
3.鼓勵自願的社會保障,並建立補充形式的社會保障和慈善機構。
第四十條
1.每個人都有擁有房子的權利。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住所。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鼓勵住房建設,為實現住房權利創造條件。
3.向貧困人口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免費提供住房,或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例由國家、市政和其他住房基金低價支付。
第四十壹條
1.每個人都有權保持健康和獲得醫療援助。在州和市醫療機構,我們依靠相應的預算、保險金和其他收入為居民提供免費醫療幫助。
2.在俄羅斯聯邦,為維護和加強居民健康的聯邦方案提供財政保障,采取措施發展國家、城市和私人衛生系統,鼓勵有助於加強人民健康、發展體育、生態和衛生防疫條件的活動。
3.對於隱瞞威脅人民生命和健康的事實和情況的公職人員,應根據聯邦法律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二條人人有權享有良好的環境和了解環境狀況的信息,並有權就因生態破壞而對其健康或財產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
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
2 .確保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的學前教育、基礎普通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普及和免費。
人人有權在競爭的基礎上在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接受高等教育。
4.基礎普通教育是義務教育。父母或他們的替代者應該確保他們的孩子接受基本的普通教育。
5.俄羅斯聯邦制定聯邦國民教育標準,支持各種形式的教育和自學。
第四十四條
1.保障每個人在文學、藝術、科學、技術等門類的創作和教學自由。知識產權受國家保護。
2.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和使用文化設施,有權接觸文化珍品。
每個人都必須關心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珍惜歷史文物。
第四十五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國家保護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人人有權通過法律不加禁止的壹切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條
1.保障對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司法保護。
2.可以向法院投訴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社會組織和公職人員的決定和行為(或不行為)。
3.如果受法律保護的所有現有國內手段都已用盡,人人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求助於捍衛人權和自由的國際組織。
第四十七條
1.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由法律管轄的法院的相應法官審理其案件的權利。
2.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權要求法院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讓陪審員參與對其案件的審判。
第四十八條
1.保障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高水平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免費的。
2.每個被監禁、拘留和被指控犯罪的人,從被監禁、拘留或起訴的那壹刻起,都有權獲得律師(辯護人)的幫助。
第四十九條
1.每壹個被指控的罪犯都是無辜的,直到他的罪行被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所確認,並被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所確認。
被告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的清白。
3.無可辯駁的有罪嫌疑應該被解釋為有利於被告。
第五十條
1.沒有人會因為同樣的罪行被再次判刑。
2.在司法活動過程中,不允許使用違反聯邦法律獲得的證據。
3.每個因犯罪被判刑的人都有權在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內要求更高壹級法院重新考慮判決,並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
第五十壹條
1.任何人都沒有義務指證自己、配偶和近親屬,近親屬的範圍由聯邦法律規定。
2.免除提供證據義務的其他情況應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犯罪和濫用職權受害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國家保證受害者訴諸司法活動並獲得傷害賠償。
第五十三條因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或者不作為)造成損害的,人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第五十四條
1.確認或加重責任的法律不溯及既往。
2.當壹個行為發生時,沒有人可以對它負責。違法行為發生後責任被撤銷或者減輕的,適用新法。
第五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中列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應被解釋為否認或損害其他普遍公認的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2.俄羅斯聯邦不得頒布廢除或損害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只能在捍衛憲法制度的基礎、他人的道德、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以及確保國防和國家安全所必需的範圍內受到聯邦法律的限制。
第五十六條
1.為了確保公民的安全和捍衛憲法制度,在緊急狀態下,根據《聯邦憲法》,可以規定對權利和自由的某些限制,同時指明限制及其有效期限。
2.只要有理由並遵循聯邦憲法規定的程序,可以在俄羅斯聯邦全部或部分領土上實施緊急狀態。
3.《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0、21、23 (1)、24、28、34 (1)、40 (1)和46-54條的規定不受限制。
第五十七條人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和籌集資金。在規定新稅或惡化納稅人狀況的法律下,它具有追溯效力。
第五十八條人人都必須愛護自然和環境,珍惜自然財富。
第五十九條
1.保衛祖國是俄羅斯聯邦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2.俄羅斯聯邦公民根據聯邦法律服兵役。
3.俄羅斯聯邦公民在其信仰或信念偏離兵役以及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有權選擇民役而非兵役。
第60條俄羅斯聯邦公民從18歲起可以獨立地充分實現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十壹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驅逐出俄羅斯聯邦領土或引渡到其他國家。
2.俄羅斯聯邦保證向境外公民提供保護和庇護。
第六十二條
1.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俄羅斯聯邦公民可以擁有外國國籍(雙重國籍)。
2.俄羅斯聯邦公民擁有外國國籍不會損害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也不會免除他們因俄羅斯國籍而產生的義務,除非俄羅斯聯邦的聯邦法律或國際條約另有規定。
3.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在俄羅斯聯邦享有與俄羅斯聯邦公民相同的權利和義務,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六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提供政治庇護。
2.俄羅斯聯邦不允許向外國引渡因其政治信仰和俄羅斯聯邦不承認為犯罪的行為(或不行為)而被起訴的人。應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引渡被指控犯罪的人和移交被判刑者到其他國家服刑。
第64條本章規定構成俄羅斯聯邦個人法律地位的基礎,除非本憲法規定的程序,否則不得修改。
第三章聯邦結構
第六十五條
1.參與組建俄羅斯聯邦的俄羅斯聯邦實體是:
阿德基共和國(Adequay),阿爾泰共和國,巴什科爾托共和國,布裏亞特共和國,達吉斯坦共和國,印古什共和國,卡巴爾達-巴爾卡爾共和國,卡爾梅克-哈爾姆共和國?唐·* * *共和國,卡拉恰耶夫-切爾克斯* *共和國,卡累利阿* * *共和國,科米共和國,馬裏?埃爾* * *共和國、摩爾多瓦* * *共和國、薩哈(雅庫特)* *共和國、北奧塞梯* * *共和國、韃靼斯坦* * *共和國、圖瓦* * *共和國、烏德穆爾特* * *。
阿爾泰邊疆區、克拉斯諾達爾邊疆區、克拉斯諾亞爾邊疆區、濱海邊疆區、斯塔夫羅波爾邊疆區和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
阿穆爾、阿爾漢格勒州、阿斯特拉罕、別爾哥羅德、布良斯克、弗拉基米爾、伏爾加格勒、伏爾加格勒、沃羅涅日、伊萬諾夫、伊爾庫茨克、加裏寧格勒、卡盧加、堪察加、克麥羅沃、基洛夫、科斯特羅馬、庫爾幹、庫爾斯克。下戈羅德、新西伯利亞、鄂木斯克、奧倫堡、奧爾洛夫、奔薩、彼爾姆、普斯科夫州、羅斯托夫、梁贊、薩馬拉、薩拉托夫、薩哈林、斯維爾德洛夫、斯摩棱斯克、唐波夫、特維爾、托木斯克、圖拉托夫。
莫斯科、聖彼得堡——直轄市;
猶太自治州;
阿加布裏亞自治區、科姆皮爾自治區、米亞克自治區、科裏亞自治區、涅涅茨自治區、特梅爾自治區(涅涅茨、多爾金)、烏斯季奧爾丁斯基布裏亞特自治區、漢特曼西自治區、楚科奇自治區、鄂溫克族自治區、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
2.接納新的主體加入俄羅斯聯邦及其參與《憲法》應按照《聯邦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六十六條
1.* * *俄羅斯聯邦憲法和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共和國的地位。
2.邊疆區、州、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的地位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相應立法(代表)機關通過的邊疆區、州、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條例規定。
3.根據自治州、自治區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議案,可以通過關於自治州、自治區的聯邦法律。
4.邊境地區或州的自治區之間的關系可以由自治區國家權力機關和邊境地區或州的相應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聯邦法律和條約來調整。
5.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地位可以由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主體根據《聯邦憲法》通過相互協議來改變。
第六十七條
1.俄羅斯聯邦的領土包括其主要機構的領土、內河、領水和領空。
2.俄羅斯聯邦對俄羅斯聯邦的大陸架和經濟特區擁有主權,並根據聯邦法律和國際法準則規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權。
3.經雙方同意,俄羅斯聯邦各實體之間的邊界可以改變。
第六十八條
1.俄語是整個俄羅斯聯邦的國語。
* * *和中國有權決定自己的民族語言。它們可以在中華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和國家機構中與俄羅斯聯邦的國語同時使用。
3.俄羅斯聯邦保障所有民族保留其母語的權利,並為其母語的學習和發展創造條件。
第69條俄羅斯聯邦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以及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保障土著少數民族的權利。
第七十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國旗、國徽和國歌,其解釋和正式使用程序由聯邦憲法法律規定。
2.莫斯科是俄羅斯聯邦的首都。聯邦法律規定了首都的地位。
第71條俄羅斯聯邦管轄的是:
1.通過和修改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並監督其遵守情況;
2.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和領土;
3.調整和保障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俄羅斯聯邦國籍;調整和保障少數民族權利;
4.確定聯邦立法、行政和司法當局的制度、其組織和活動程序;建立聯邦國家權力機關;
5.聯邦國有財產及其管理;
6.確定俄羅斯聯邦國家、經濟、生態、社會、文化和民族發展領域的聯邦政策和聯邦計劃的基礎。
7.確定統壹市場的法律基礎;財政、外匯、信貸、海關調節、貨幣發行和價格政策依據;聯邦經濟機構,包括聯邦銀行;
8.聯邦預算;聯邦稅收和籌資;聯邦地區發展基金;
9.聯邦能源系統、核能和放射性物質;聯邦運輸道路、信息和通信;空間活動;
10.俄羅斯聯邦外交政策和國際關系;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戰爭與和平問題;
11.俄羅斯聯邦對外經濟關系;
國防和安全;國防生產;決定武器、彈藥、軍事技術設備和其他軍事物資的買賣程序;毒藥和麻醉劑的生產和使用程序;
13.界定和保護俄羅斯聯邦的國界、領海、領空、經濟特區和大陸架的地位;
14.法院組織:檢察機關;刑事、刑事訴訟和刑事執行立法;大赦和赦免;民事、民事和仲裁程序的立法,知識產權的法律調整;
15.聯邦沖突法;
16.氣象機構、標準、標準儀器、公制、時間計算、大地測量和測繪以及地理目標的命名;正式統計和會計;
17.俄羅斯聯邦的國家獎勵和榮譽稱號;
18.聯邦國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