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要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申請行政檢察結果監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1、監督申請書(份數為當事人人數+1):寫明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基本信息、申請監督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2、當事人身份證明: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提交相關的委托授權證明材料;
3、相關法律文書:
(1)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壹審、二審裁判文書復印件;
(2)提交再審裁判文書復印件;
4、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應附證據清單(註明名稱、頁數),說明證據來源及證明的內容。
綜上所述,申請檢察監督的期限為兩年。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政檢察機關可能會對申請材料的要求略有不同,具體要求可以咨詢當地的行政檢察機關。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本條規定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