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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執行法官申請強制執行。法官收到後要多久才能幫我查對方的財產,然後我要多久才能強制執行?

當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法官應當在三日內開始執行,並在六個月內結案。

法律分析

1.法院確定辦案人的時限:7日內。

法院立案後,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確定後,法院應當以變通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申請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回避。

2.實施時限:3天內。

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3.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時限:3日內。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和義務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執行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本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舉證責任。

4.被執行人核實申請執行人證據線索的時限為5日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日內。

被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被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情況緊急時,應立即檢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要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完成對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收入、到期債權等資產的調查。1個月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執行申請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被執行人申請,上壹級人民法院可以, 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壹)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完該財產的; (二)執行期間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供執行,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被執行法院執行完畢的;(三)執行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四)其他附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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