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範圍
1.高校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統招畢業生。 深圳市高校畢業生包括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統招畢業生和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統招畢業生。
2.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是指自畢業證發證之日起24個月內未實現初次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包括本市高校畢業生中參加省級以上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專項計劃(即“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壹村壹名大學生工程”、“大學生充實社區服務”、“三支壹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服務期滿後兩年內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初次就業指畢業離校後按規定首次參加社會保險。
3.應屆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學年內和自畢業證發證之日起12個月內的畢業生,包括本市高校畢業生中參加省級以上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專項計劃服務期滿後12個月內的畢業生。
4.本市技工院校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本市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初次就業補貼 補貼條件
深圳市應屆高校畢業生在本市登記註冊並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實現初次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 補貼標準 給予應屆畢業生壹次性就業補貼2000元/人。
求職創業補貼 申請條件
在畢業年度(畢業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或開展創業準備的下列深圳市高校畢業生:
1.城鄉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
2.殘疾高校畢業生
3.在學期間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 補貼標準 壹次性1500元求職創業補貼。
臨時生活補貼條件
已完成實名登記的深圳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之壹:
1.已辦理實名登記滿6個月以上,或辦理失業登記滿6個月以上
2.屬於本市低收入居民
3.本市“零就業”家庭成員
4.本市殘疾人家庭成員按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給予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中小微企業壹次性招用補貼
在深圳市登記註冊並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給予企業壹次性招用補貼,標準為每招用壹人補貼1000元。
小微企業社保補貼
按深圳市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對下列單位承擔的單位繳交部分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單位繳交部分依據深圳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下浮並低於本市最低繳交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個人應當繳交的社會保險費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1.在深圳市登記註冊並正常經營的小微企業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
2.符合《深圳市自主創業扶持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15〕20號)規定的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內的在校學生和畢業5年內的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以下簡稱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初創企業(本市登記註冊3年內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不含創業者本人),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
溫馨提示: 1.小微企業招用深圳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應屆畢業生的社保補貼期最長不超過1年; 2.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初創企業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補貼
在深圳市登記註冊、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正常經營並自願為已辦理實名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壹用戶管理平臺進行註冊立戶後,開展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幫助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初次就業的,可在其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3個月後,按實際招用人數申請壹次性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500元/人。
備註: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並從事公益性職業介紹服務的,不得重復享受補貼。 特別提醒 除應屆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由所在高校受理,其他補貼項目的申請人通過網上預申請後,畢業生本人向戶籍地(居住地)所屬街道公***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街道公***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程序受理、審核、公示後,區/街道公***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發放補貼。 畢業生需辦理實名登記後進行個人補貼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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