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戶口的辦理條件為:滿足壹下條件可可準予落戶:
1、與市、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包括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應在農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不得遷入市、鎮,其子女也應在農村落戶。對確因長期病殘生活難以自理,農村又無親屬依靠的,可準在市、鎮落戶。
2、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如確無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市、鎮投靠子女的,可準予落戶。
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的15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親屬照顧的15周歲以下的子女,可準予在市、鎮落戶。
3、符合國家規定調動的職工及隨遷家屬(隨職工***同生活的市、鎮吃商品糧人口),和按照國規定招收、分配的職工、學生,準予落戶。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和亦工亦農人員,其戶口不得遷入市、鎮。
4、按照國家規定批準退休的職工,需要回市、鎮家中的準予落戶。
5、批準退學、休學人員,符合國家規定返回市、鎮家中的,準予落戶。
6、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因病殘或家庭有特殊困難,符合國家規定,需要返回市、鎮家中的,經市、縣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辦公室審查同意,準予落戶。
7、調在高原地區工作的職工,他們的家屬因氣候不適應或無法隨身撫養,需遷回市、鎮、農村家中,或將未成年子女寄養在親屬處的,準予落戶。
8、復員、退伍軍人,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符合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經市、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安置在市、鎮的,準予落戶。
9、軍隊幹部的家屬的戶口遷移的,按照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10、對自由流動的人口應予勸阻,動員還鄉。已從人員稠密地區流入邊遠人口稀少地區農村定居,並在生產隊參加勞動的自流人口,應準予落戶。
11、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清理出來的就業人員,家在市、鎮符合釋放、清理條件的,經有關勞動單位事先同遷入地公安機關聯系後,憑省、地公安機關勞改部門發給的證件,準予落戶。
擴展資料:
深圳戶口的辦理時要攜帶的材料為:設立家庭戶應收取如下材料:
1、合法住宅用途的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及業主身份證及戶口簿;
2、房產證在銀行抵押的,以壹個月內有效的房屋產權信息查詢單(市、區房屋登記中心出具,下同)代替;
3、房產證正在辦理中的,以房款繳交票據復印件(核驗原件)代替,
4、收取入夥通知書或兩個月內的水(電)繳費清單。
深圳政府在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