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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2019修正)

第壹條 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科技創新活動,提高城市的核心競爭力,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保護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體系,以制度創新、機制創新推動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將自主創新作為城市發展的主導戰略。第三條 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應當充分體現促進科技創新的基本要求,並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技項目等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深圳市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以下簡稱科技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後組織實施。

科技規劃應當包括科技創新發展戰略、目標、投入、關鍵技術與重大專項、政策措施等內容。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發展、科技政策與法規執行、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等情況。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市、區人民政府實施科技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六條 市、區科技創新部門(以下簡稱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適應自主創新需要的新型公***服務體系,組建戰略研究、知識產權、技術轉移、技術產權交易、情報信息等公***服務機構。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組織開展科技創新咨詢、評估、經紀、行紀等服務。第八條 合理利用境內外科技資源,促進科技交流與合作。

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科技合作,促進兩地創新人才、設備、項目信息資源的交流,建立科技資源***享機制。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為科技人才營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建立、完善創新、創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吸引科技創新型人才到本市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人才培養的有效措施,拓寬人才培養渠道,加強創新型人才的後備隊伍建設。

鼓勵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創新型人才的繼續教育和職業教育。

強化素質教育,加強開發少年兒童的創造性思維,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創造活動。

鼓勵、支持離退休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對科技投入的穩定增長機制,引導和促進企業以及其他社會資金投入科技創新活動,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經費持續穩步增長。

市、區政府財政科技經費投入及其中的研發經費增長幅度應當與地方可支配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相適應。逐步提高財政投入的研發經費占財政科技經費投入的比重。第十壹條 進壹步整合市財政各類專項科技資金,設立科技發展的專項資金,分項管理,規範、統籌使用,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率。第十二條 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如下:

(壹)科技創新理論、戰略、路徑與方法研究;

(二)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三)技術創新活動;

(四)新產品研制、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五)技術進步與技術改造;

(六)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及重大項目建設;

(七)科技公***服務平臺等科技條件平臺建設;

(八)科技創新獎勵;

(九)科學普及、科技交流與合作;

(十)知識產權資助;

(十壹)與科技創新相關的其他活動。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在本市的聯合和協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給予配套資助:

(壹)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或者與企業聯合建立市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的;

(二)取得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與重大攻關項目立項的;

(三)本市企業采用委托研究、***同開發、產權***享等形式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法定機構研發合作的。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財政科技經費投入績效評估機制。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項目評估標準,完善科技項目驗收機制。

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投入的科技經費使用情況的績效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對財政科技經費使用的投訴處理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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