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開發者在許可技術秘密的使用、轉讓或者公開時,應當出具獨立開發的相關證明材料。第七條對意外獲得的技術秘密應當以合理的形式予以保密,權利人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第八條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技術秘密誠信檔案,記錄經生效司法、仲裁文書確認的技術秘密失信行為。第九條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眾道德的技術秘密,不適用本條例。第二章企業技術秘密的管理第十條企業依法擁有技術秘密並需要保護的,應當完善技術秘密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技術秘密管理人員,對企業技術秘密進行規範管理。第十壹條企業可以建立保密制度,主要包括:
(壹)保密對象;
(二)保密場所;
(三)安全標誌的內容或者安全文件的內容;
(4)安全措施;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保密制度應在企業內部公開。第十二條企業可以建立安全措施,主要包括:
(a)限制機密信息的知識範圍;
(二)對保密信息和載體進行標識或者采取防範措施;
(三)簽訂保密協議;
(四)對保密場所使用者和來訪者的保密要求;
(五)其他合理措施。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明確確認其合法技術秘密,包括:
(壹)加蓋保密標誌;
(二)不能加蓋保密標誌的,以企業專用文件確認;並將文件傳遞給負有保密義務的相關人員;
(3)保密義務人能夠理解的其他確認方式。第十四條企業可以根據技術秘密的生命周期、成熟度、潛在價值和市場需求等因素,自行確定技術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企業需要保密的科研項目,應在項目立項時制定相應的保密措施。第十六條企業以發放保密費的方式保護技術秘密的,保密費應當在勞動合同或者工資單中明確載明。第三章企業技術秘密的保護第十七條企業職工或者業務相關者應當保守所知悉的企業技術秘密。
企業有權要求員工或企業利益相關者保守企業的技術秘密。企業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協議、公布保密制度、繳納保密費等方式向員工提出保密要求。如果員工和企業利益相關者向企業做出保密承諾,且企業接受,則視為保密協議成立。
本條例所稱商業利益相關者,包括與企業有業務關系,需要知悉技術秘密的單位和個人。第十八條在保密協議有效期內,員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秘密;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本企業的技術秘密;
(三)未經合法擁有該技術秘密的企業同意,不得將該技術秘密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九條保密期限為技術秘密的期限。在保密期內,員工和業務利益相關者有保密的義務,但技術秘密已經公開或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條企業可以與因業務往來需要知悉技術秘密的業務相關方或者企業技術秘密的合法受讓者和使用者簽訂保密協議。
承擔保密義務的業務利害關系人或者合法受讓人、使用者,應當在保密協議有效期內,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技術秘密泄露;未經技術秘密合法所有人的書面同意,不得披露、泄露或公開企業的技術秘密。
承擔保密義務的業務相關方不得將該技術秘密用於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