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壹年度繳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企業;
(二)上壹年度出口創匯200萬美元以上(含200萬美元)的企業;
(三)經我市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產品的企業;
(四)我市有重大建設項目和高新技術開發項目需要招聘相關人才的企業。
第八條在我市註冊的個體工商戶,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8萬元以上(含8萬元)的,可申請將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營者(限工商登記時為登記負責人)轉移到我市。
第九條我市具有獨立人事管理權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在人事部門核定的人員數量內申請招聘和調入職工。
第十條市外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可以申請調入我市:
(壹)城鎮戶籍居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公布的《深圳市外來從業人員職業目錄》對學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年齡18周歲,35周歲以下(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4)所學專業或職業與用人單位擬安排的職業相對應;
(五)未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和活動;
(七)身體健康。
擬調入我市人員已婚的,其配偶應符合前款規定或我市招錄公務員、工作人員相關政策規定的條件。
第十壹條擬調入我市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年齡限制可相應放寬:
(壹)具有高級職業資格的,本人及其配偶的年齡可放寬至40歲;
(二)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本人及配偶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3)職工在夫妻兩地分居條件下調動的,被調動職工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4)投資納稅較大的企業中任期在壹年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投資者的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但根據申復
第十二條被錄用和調入我市工作的人員,年齡限制可以放寬。計算方法是從其實際年齡中扣除其在我市辦理勞務手續和依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累計年限,但招聘時年齡不得超過48周歲(調入工作的,應在沈撫
第十三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良好、身體健康、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常住戶口5年以上(含5年)的寶安、龍崗兩區居民,經特區用人單位錄用後,可轉入特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