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侵害軟件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三條 深圳市知識產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是互聯網軟件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公安、文化、工商、電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但對同壹違法行為,相關部門不得給予兩次或兩次以上罰款處罰。
電信服務企業應當對主管部門及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工作予以協助。第四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的情形外,使用、傳播他人軟件的,應當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第五條 明知為司法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認定的侵權軟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上傳到互聯網上,不得為他人將該軟件上載到互聯網提供場所、設備、信息存儲空間或者工具等便利條件或幫助。第六條 為保護軟件著作權及其有關權益,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防止他人未經許可接觸或使用作品。
前款所稱技術措施,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軟件的有效技術、裝置或部件,或者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的安裝、使用軟件的有效程序、裝置或部件,包括以下形式:
(壹)軟件安裝許可憑證;
(二)軟件註冊使用憑證;
(三)用於驗證用戶合法性、版本識別功能的互聯網軟件通信協議;
(四)用於識別作品及著作權人的電子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時間戳證書、數字發行證書;
(五)權利人采用的其他合法形式。
軟件安裝許可憑證、軟件註冊使用憑證統稱為軟件使用憑證。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壹的,視為破壞或者避開技術措施:
(壹)未經許可生成、發行軟件使用憑證;
(二)未經許可披露軟件使用憑證;
(三)幹擾、破壞、偽造軟件通信協議;
(四)移除或更改電子水印、數字簽名或數字指紋技術、時間戳證書、數字發行證書;
(五)避開或破壞軟件防盜版、反復制技術或設備;
(六)其他非法避開或者破壞的情形。
故意破壞或者避開技術措施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由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依法處理。第八條 著作權人可以在軟件使用合同中約定軟件使用憑證是否可以轉讓以及轉讓的條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轉讓條件,軟件使用憑證使用人不得轉讓或者對他人披露軟件使用憑證。
著作權人發現他人未經許可通過互聯網轉讓軟件使用憑證或者發布相關信息的,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相關的技術措施刪除相關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予以刪除。第九條 禁止制作、發布、傳播用於竊取軟件使用憑證、生成軟件使用憑證、避開軟件使用憑證驗證程序的程序。第十條 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通過修改、偽造他人應用型軟件作品運行中的指令、數據、數據包或采取其他非法方式增加、刪減、變動軟件的功能或運行效果,不得將用於上述用途的軟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或者運營。第十壹條 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制作遊戲充值卡、運營或掛接運營他人的互聯網遊戲作品,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 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編寫網絡遊戲的外掛,實現掛接運營著作權人的互聯網遊戲軟件,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工商、公安等有關執法部門在查處相關案件時,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資料,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提供。
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工商、公安等有關執法部門作出了停止侵權或其他違法行為處理決定後,可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等相關技術措施,或者限期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制止他人繼續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