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未婚同姓”和“家庭代理”是什麽意思?

“未婚同姓”和“家庭代理”是什麽意思?

同姓不婚,即同姓男女互不通婚,始於西周初期,是周人實行族外通婚時遺留下來的壹種規矩。春秋時期,人們對同姓通婚會造成後代畸形不育有了進壹步的認識,但同姓通婚在貴族中仍時有發生。戰國以後姓施,漢代以後姓氏不分,往往無法避免不婚同姓。到了唐朝,同姓通婚沿襲古代制度,被禁止。宋元也沿襲了唐朝的法律,同姓離婚。明清時期疆域較大,人口眾多,早已是以地域為基礎的社會,取代了以血緣為基礎的宗族。所以明律條例和清律條例分為同姓同宗兩部分。表面上兩人都是禁止結婚的,但實際上同姓不同宗族的人是可以結婚的。清末《書法》將未婚親屬與未婚姓氏合並,只禁止同宗通婚。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在日常家事中以及第三人是某壹法律行為時,各自代表對方的權利,即夫妻是代理人,在日常家事中有代理權。所以,只要屬於家庭開支,夫妻任何壹方都有單獨處理家庭事務的權利。更進壹步,也就是說,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是否知道或認可該代理行為,夫妻雙方都應對該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責任。從兩大法系的法律規定來看,夫妻之間的相互代理權已經得到了法律的認可。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夫妻在日常家事中互為代理人,有權代表對方為法律行為。法律後果是夫妻壹方代表家庭的行為,另壹方必須承擔法律後果。例如,法國《民法典》第2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權簽署旨在維持相同生活或子女教育的單獨合同;債務由壹方簽字的,另壹方承擔連帶責任。”德國男女權利平等法草案規定:“夫妻雙方都有處理日常家務的權力。”我國臺灣省民法典第1003條規定:“夫妻為日常家務之代理人。”與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國家認為夫妻之間的家事代理權是法律自動構成的代理,是因同居而形成的代理。從代理的角度看,英美法國家同居形成的代理實際上只是壹種從事實出發的推定,與大陸法系國家家事中的代理是壹致的。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的先例,妻子以丈夫的信用與商人交易。只要丈夫不反對,法律認為妻子有代理權。家庭代理的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壹)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因日常需要,任何壹方有權決定夫妻是否擁有共同財產。(2)夫妻壹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家庭代理的特點★家庭代理的主體是丈夫或妻子;★家庭代理的對象是夫妻共同財產;★家庭代理的性質是對同壹財產進行總的決策。夫妻壹方在處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不動產時,作出轉讓或者放棄財產權的決定的,可能構成濫用代理權,濫用權利的壹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丈夫或妻子行使家庭代理權無需事先征得對方同意。
  • 上一篇:誰又關於法律的燈謎。。多點,謝謝
  • 下一篇:什麽條件才能申請知識產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