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離婚時壹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壹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壹方予以適當照顧。”
如果是,需要看壹下分析:
妳說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應該是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壹、關於知識產權的認識
第壹、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可以稱為經濟利益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也稱為精神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比如,作家甲對其在婚姻存續期間創作的作品的署名權,只能由甲享有,妻子乙不能享有。但該作品之稿費,為夫妻***同財產。
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之規定
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 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點評:
(1)“收益”是指經濟收益,即比如稿費、專利費、商標轉讓費等等。
(2)“收益”必須是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離婚時壹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壹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壹方予以適當照顧。”
點評:
“尚未取得”包括實際沒有取得和不明確可以取得多少財產性收益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