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屬於國家重大刑事案件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巡回法庭在巡回區內審理或者辦理下列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壹)全國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對高級人民法院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問題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提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壹)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處理巡回區內最高人民法院的來信來訪。第四條知識產權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案件、死刑復核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總部審理或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