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性方面
法律對相關著作權的認定晚於相關司法實踐。這是因為法律往往滯後於時代的變化。自互聯網出現以來,知識產權領域發生了壹系列重大變化。壹是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受到挑戰。作品上線後,就成了網絡上的* * *產品,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壹條電話線獲得作品,但網絡上著作權利益調整的法律並沒有及時出現。在網絡著作權的地位未被法律確認之前,司法實踐不得不大量引用前人的著作權理論。同時,網絡經濟的經營方式與傳統經濟有許多相似之處。傳統的方法可以通過傳統的手段來打擊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使得網絡著作權法滯後於現實。
(B)區域方面
著作權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根據壹國法律受到保護的壹國領土。[3]版權大多是自動產生的,不是國家授權的,所以有人認為版權沒有地域性。傳統版權具有壹定的地域性,作品在不同地區的使用需要分別許可,傳統版權沒有域外效力。然而,互聯網的出現打破了這壹規則。由於互聯網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壹部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應該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哪個領域,因此網絡著作權的地域性幾乎消失。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不受地域限制,電子商務的擴張也使得人們可以打破地域來訂購書籍。利用版權的地域性對抗“水貨”受到挑戰,版權的地域性受到動搖。專家認為,網絡作品地域性版權的消失是“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的總沖突。”
(3)排他性方面
著作權的排他性是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許可,他人不得使用和享有著作權。[5]因為版權並不排斥他人創作相似或類似的作品,所以版權的排他性相對於專利和商標來說是比較弱的,但這並不意味著版權沒有排他性。壹部作品的在線訪問意味著它可能被使用,對其版權的占有幾乎可以為零。作品上線後,作品無形、高效、便捷、通用,但同時也大大削弱了版權的排他性。在網絡環境下,網絡用戶關心的是如何獲得廉價的作品,他們所獲得的版權信息並不充分。他們不是很清楚誰是著作權人,作品的使用條件,也不是很在意。真正的著作權人很難知道自己作品的使用情況,更談不上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此外,數字拷貝不僅和原件壹樣完美,而且經過特殊處理後甚至比原件更好。這不僅為盜版產品提供了生存空間,也使得著作權人的經濟權利無法實現。在這方面,網絡版權沒有排他性。
(4)性能。
傳統作品有自己的表現形式,比如文字作品和美術作品報紙。但隨著“網絡超文本結構”的出現,文字作品、科學作品、藝術作品、影視作品像集成電路壹樣聚集在壹起,很難區分彼此。最終作品可能包含幾個類型的作品,套用傳統作品的分類是不夠的,比如MTV、FLASH作品。有學者建議增加壹種新的作品類型。無論結果如何,總的來說,網絡版權的表述顛覆了傳統意義上區分版權類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