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間諜
盜機密致巨額損失,以諜制諜自保
高科技發達讓商業間諜“如魚得水”,以此更易竊取企業內的商業情報。所謂商場如戰場,爾虞我詐是必然的事,若以正當渠道收集商業情報無可厚菲,但還是有商家罔顧職業道德和法律,安排商業間諜竊取競爭對手的商業機密。
高科技發展迅速,促使商業間諜能籍重科技竊取更多的情報,因此有人估計,因此造成的商業損失高達每年1000億美元,相當於2005年全球付費搜索引擎市場營銷100億美元的10倍。
有調查顯示,名列《財富》(Fortune)全球1000強的大公司,平均每年發生2.45次的商業間諜事件,損失總數高達450億美元。其中,位於矽谷的高科技公司首當其沖,發生的竊密案件中,有54%個別損失高達1.2億美元。
令這些企業驚訝的失竊損失數字,促使它們不得不加緊防範,規定員工不得向外透露企業的情報,如IBM公司更在新員工加入時的宣誓書上,特別註明不要在何場合談論技術秘密,參加任何活動不能觸及秘密,有人問起必須拒絕,若無法回避問題寧可退出有關活動。
有些公司則采取“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方法,以諜制諜,特別聘請反間諜人員入駐公司,寧願花費每小時50英鎊至1萬英鎊不等的費用,嚴逮潛伏的商業間諜,防止工業機密外泄而造成慘重的損失。
保障利益不受損,立法對付商業間諜
在今日科技與商業發達的社會,間諜的眼睛隱藏在某個角落搜索秘密,若沒有法律制衡,將會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商業間諜的身份是秘密,有人當寶,有人視如蛇蠍,這種又愛又恨的角色,最終唯有以法律的緊箍圈將之套實。
美國早已有反商業間諜的法令,不少國家也在積極研究其可行性,但商業競爭情報就像是紅紅的大蘋果,忍不住誘惑的商家還是暗中咬壹口。美國於1996年針對工商業間諜產生的爭議而制定“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1996),避免國家的安全由於商業機密外泄而帶來嚴重影響。以商業發展和國家安全的角度而言,這項法令在某個程度上制止商業間諜情況越演越烈,這相信是第壹個較為具體的間諜法律。
這項法令未出爐之前,美國各州依照習慣上的不正當競爭禁止原則、契約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等法律標準,處理商業間諜案件。由於各州的法律大相庭徑,甚至有些州屬根本沒有相關的法律,造成各州的執法人員對付商業間諜時捉襟見肘,無法有效的保護這類商業案件的受害者。因此,適用於全美的“經濟間諜法”實在是對國家與商業運作帶來重要保障。
美國於1996年制定“經濟間諜法”,避免商業間諜外泄該國企業的商業機密,同時確保國家安全。
“經濟間諜法”未擬定之前,美國國內商業機密的案件堆積如山,國內強力訴求的聲音醞釀著“經濟間諜法”的出現。
眾所周知,美國與前蘇聯為首的兩大國際集團——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華沙條約組織,利用軍事間諜較勁。冷戰結束後,能與美國在政治和軍事抗衡的國家減少,取而代之的是現代化的戰爭——商業競爭。美國是當代科技的領頭羊,世界各國同樣積極的朝著這個方向發展,各國企業對於科技渴求的目光都射向美國企業,有者甚至有計劃的竊取,有者則在國家政府的支持下,挖掘美國的科技秘密。壹旦這方面的企業機密遭竊取,不只影響企業而已,連帶的國家安全亦可能受到波及,因此“經濟間諜法”被視為可減少國家與企業方面的損失,而且能殺壹儆百。
這個法案生效之後,遭商業間諜侵害的企業經營者,有權力要求聯邦調查局介入調查,以更快速和有效的方式保護其商業機密。商業間諜壹旦被定罪,可被處於15年的有期徒刑或50萬美元罰款。該條法令屬於美國聯邦法中的第18號法典,其第1831條文詳細指出,任何意圖或故意以各種方式提供商業機密,並有利於外國政府、機構或代理,都會在此條文下定罪。
只要是竊取或未經授權就占有某企業的商業機密,以不同的手法如攜走、隱匿、詐欺、騙術取得商業機密,並未經同就以重制、復制、筆記、描繪、攝影、下載、上載、刪改、毀損、影印、重制、傳輸、傳送、交送、郵寄、傳播或轉送商業機密的人,都能被治罪。
不只是個人或商業間諜在“經濟間諜法”下受控,多人***諜竊取商業機密,或是任何組織犯上這個罪行,都可遭起訴。其中,組織犯下這個罪行的罰款有機會高達1000萬美元。
在未有“經濟間諜法”前,其中壹種對付間諜的方法是引用知識產權的法律。實際上,企業的商業機密與知識產權的定義有壹定的區別,壹個企業要證明某人或某組織侵犯其知識產權,必須主動搜集證據再將之提供上庭。反之,保護商業機密的“經濟間諜法”則授權於業者,要求動用國家資源,即由美國聯邦調查局負責調查。
美國“經濟間諜法”制定之後,成了全球各國對付商業間諜的藍本,但也讓壹些外國商家,如中國踩到這個地雷。在這條法案推行後,首4宗遭起訴的案子中,就有2宗案件是涉及中國駐美國的企業。
無論如何,世界各地對於商業間諜法律多數持贊同立場,唯目前類似美國般出現較為完整的商業間諜法案並不多見。在這個工商業發達和迅速發展的社會,制定類似的法案實不容緩,因為這將能避免企業或國家不必要和無可估計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