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壹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婚後夫妻壹方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補貼、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基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僅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為夫妻財產。
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數是指按照具體年份,將上述支付給軍人的費用總額除以得出的數額。它的具體壽命是平均壽命70歲與士兵入伍時實際年齡之差。
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因日常需要,任何壹方有權決定夫妻是否擁有共同財產。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夫妻壹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壹致。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夫妻壹方的財產包括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者贈與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壹方使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屬於另壹方的財產,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補助費等屬於個人財產。夫妻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3.離婚協議書中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壹年後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解除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彩禮;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但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夫妻分割同壹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難以按市場價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6.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分割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壹)夫妻經協商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二)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
7.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以壹方名義分割夫妻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壹方不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將各自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另壹方時,(壹)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配偶壹方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轉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分割返還的財產;(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8.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夫妻共同財產時,(壹)壹方主張經營企業的,經評估企業資產後,取得企業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2)雙方主張經營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取得企業的壹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不願經營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9.雙方對夫妻同壹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歸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時,(1)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得的,應予允許;(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10.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不合適,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由雙方共同使用。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12.壹方婚前發生的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
13.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壹方的對外債務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4.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已對夫妻財產分割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的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壹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依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賠償。
15.夫妻壹方死亡的,由未亡配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同壹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原因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壹)夫妻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2)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但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17.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對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18.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其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當視為只贈與其壹個子女,該房產視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9.如果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地產歸產權登記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結婚時,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補償給對方。
20.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 * *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擅自處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壹方父母名義購買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2.離婚時,夫妻壹方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的條件。另壹方配偶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繳納養老保險費,壹方主張將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繳納的部分在養老賬戶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3.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在人民法院離婚協議無效,在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2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中實際分割,另壹方起訴離婚時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25.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應當視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
26.離婚後,壹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完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如果該財產確實是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