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產。房產是離婚案件中最常見的涉案財產,也是財產分割中最重要的部分。壹般來說,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屬於同壹財產,離婚時需要對其價值進行對半分割。如果是不動產贈與,該約定屬於壹方的財產贈與另壹方的約定,屬於贈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也就是說,贈與人在未完成贈與的交付或者轉移登記的情況下,同樣有權撤銷贈與,受贈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相應的財產。
(3)車輛等價值較大的動產。同樣,車輛等價值較大的動產是否計入夫妻共同財產,也要看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前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也應該屬於離婚時的可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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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