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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繼承關系中的單壹制和分割制原則是什麽?

跨國繼承中的分割制度,又稱區分制度,將繼承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對繼承人的繼承適用不同的法律。壹般來說,主張動產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適用所在地法。

跨國繼承中的分割制度,又稱區分制度,將繼承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對繼承人的繼承適用不同的法律。壹般來說,動產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和不動產適用地法。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 * *的方式處理。

遺產分割的方式如下:

(1)物理分割。在不違背分割原則的情況下,遺產的分割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形式。適用於物理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的,也可以是不可分的。對於可分割的東西,可以進行壹般的實物分割,比如糧食,可以分割出每個繼承人應該繼承的數目。

但是對於不可分割的東西,妳不能把它們作為壹個整體來劃分,只能作為個體來劃分,比如電視機、冰箱。不能分割的實物不能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

(2)可變價格細分。對於不適合進行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出售換取溢價,然後由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和溢價的比例進行分割,各自獲得與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相對應的溢價。

(3)賠償司。對於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壹人願意取得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應當按照其份額比例補償其他繼承人。

(4)保留現有的劃分。遺產不宜進行實物分割,繼承人願意取得遺產,或者繼承人願意將遺產保持* * *狀態的,可以視為* * *和全部財產,各繼承人按照各自在遺產中的份額,確定應當由該財產分擔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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