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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歐洲專利制度壹體化

為了鼓勵科技創新,保護知識產權,推動私營企業投資科技與發展,歐盟2000年啟動改革歐洲專利制度的“***同體專利”,以促進商品流動、清除障礙、有效降低發明專利所需翻譯和註冊費用。這項改革近來取得實質性突破。

1973年簽署《慕尼黑協定》的歐***體成員國和塞浦路斯、列支敦士登、摩納哥、瑞士和土耳其等國,於1977年在德國慕尼黑成立“歐洲專利局”。該機構有工作人員5000人,每年接受專利註冊申請約上百萬件,工作效率很低。由於它不屬於歐***體,歐洲各國專利局依然受理專利註冊,在歐洲專利局註冊的發明很難得到所有歐盟國家承認。此外,專利的翻譯和註冊費昂貴,近3萬歐元,且有效期短,這不利於知識產權保護,也限制了歐***體科技創新和內部市場的發展。因此,各國對改革現行體制,實現歐盟範圍內專利相互承認的呼聲壹直很高。

1999年2月,歐盟委員會發表《綠皮書》,提出改革專利制度。2000年3月歐盟裏斯本首腦會提出歐洲專利註冊制度改革,但各成員國對降低註冊翻譯費用、各國司法相互承認歐洲專利等問題的分歧較大,阻礙改革進展。

2002年4月10日,歐洲議會通過了歐盟委員會推動這項改革的建議。今年3月3日的歐盟理事會上,各國就“***同體專利”的法律、翻譯、費用以及各國專利局的作用和費用分擔等問題上達成***識,並授權意大利在今年下半年擔任主席國期間,完成對“***同體專利”的立法。歐盟理事會將負責協調各國專利部門,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基礎上,建立“***同體專利法庭”,從2010年起運作,專門審理專利糾紛。專利註冊仍然由歐洲專利局負責,專利申請必須使用英、法、德三種工作語言中的壹種,由專利局將文件譯成意大利和西班牙語,批準註冊後,再翻譯成歐盟各國用語。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各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對半分擔。

歐盟專利制度改革的最大特點,是簡化申請註冊手續,減輕註冊者的經濟負擔,把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力集中,實現專利制度壹體化,使“***同體專利”同《慕尼黑協定》的現行專利制度相結合。歐盟將正式加入《慕尼黑協定》,由歐洲專利局按照該協定規定的條件頒發“***同體專利”。該專利將得到歐盟各成員國普遍承認。專利只能以歐盟的名義頒發證書、轉讓或註銷。當專利所有者身為國家或公司職員時,由其雇主或單位所在國的法律確定其專利權的歸屬。禁止壹切不經發明者同意的出版、開發、制造和向市場銷售、出口行為以及非直接使用等。

新的歐盟專利權有效期為20年。對專利權的保護不涉及私下完成的和出於非商業目的發明創造,也不包括在各成員國註冊後經發明者同意在歐盟內部市場上市的產品。歐盟有權在“特殊時期”限制某專利的生產,或在認為其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時禁止推廣和使用。專利權所有者每年要交納維持專利生效的費用。對知識產權糾紛,特別是發明者和歐盟權益遭假冒偽劣仿造侵害時,“***同體專利法庭”將依據《慕尼黑協定》審理和決定處罰。新專利制度將有效保護歐盟的知識產權,更嚴厲地打擊侵犯歐盟專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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