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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破產財產?

法律主觀性:

破產財產,除無擔保財產外,破產企業的其他財產屬於破產財產,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時所擁有或者管理的全部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和股權。2.企業在破產宣告和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收回的債權。3.依法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比如,破產企業和其他人所擁有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在破產清算中應當分割,分割後的破產財產份額應當納入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當轉讓其應得的部分。又如,破產企業的投資者投入的註冊資本不足的,不足部分作為破產財產收回。再如,破產企業在境外享有擔保物權和其他權利的,清算組應當實現這些權利,將其變現,並入破產財產。破產財產在首先清償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帶著考試。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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