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征。
侵權行為有:
(1)按構成要件分
壹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壹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壹人的侵權行為。
***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擴展資料盡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但是對於壹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壹定的***識。
1、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麽壹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壹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
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壹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壹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2、自由權:“自由權”這個混合體詞語不應存在,“權”已經是個包含了具體的規範,有容許和禁止的條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無限制無約束性的主觀感性概念性形容詞,把無限(Free)局限於規範性"權"之內是不合邏輯的表達。
3、財產權: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壹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壹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麽,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
“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余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壹部分。”財產權看似是壹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4、尊嚴權: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壹個人若無尊嚴,那麽他的生命至多是壹種無人格的形式。作為壹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鬥米折腰等。
5、獲助權: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系在壹起,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由於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
6、公正權: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壹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麽人權就變成的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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