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權即形象的商品化權
1993年11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形象的商品化”概述為虛擬角色的創作者或是真實人物或是其他的壹個或多個經過授權的他方對原角色的主要個性特征的改編或二次利用,並通過將該角色與不同的商品或服務相聯系,利用消費者對於該角色的熟悉和喜愛使其購買該商品或者服務。
商品化權與知識產權相似,但是有不同於知識產權,我來告訴妳大致的意思,比如,《喜羊羊與灰太狼》這部動畫片,如果其他人用裏面的人物角色又拍了壹部《喜咩咩與灰嗷嗷》,那麽毫無疑問他就侵犯了原著的知識產權,這在我國法律裏是有明文規定的。但是如果他人用喜羊羊的形象制作了壹個喜羊羊形狀的棒棒糖,那麽原權利人就不易維權了。具體為什麽不好維權,其中涉及到我國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外觀設計專利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足。妳可以去看我論文,文字實在是太多了。在這裏就不再贅述。妳直接百度《論動漫形象的知識產權保護》就行了,其中有涉及到商品化權的問題。如果妳寫論文的話,可以借鑒壹下。但是不要過度的抄襲啊,因為老師會檢驗妳論文的相似度的。
另外有不會的就問我,我最近比較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