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性促銷”作為壹種潛在的、隱含的侵權行為,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相關權利人權益的損害不亞於明顯的惡意侵權,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更具危害性:
1.隱性促銷不需要向國際奧委會或OCOG支付相應的贊助費來提供產品或服務,從而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人的市場開發活動構成嚴重威脅。“如果越來越多的企業采用這種方式,並取得了高回報、低成本的效益,體育贊助總量就會下降,組委會和國際奧委會就難以為繼。”
2.隱性營銷給公眾造成壹種錯覺:因為它把自己的企業和奧林匹克運動聯系在壹起,所以會讓公眾在某種程度上誤以為自己是奧運會的贊助商或國際奧委會。這將直接削弱那些實際支付贊助費並得到國際奧委會和OCOG認可的贊助商的商業影響力。據報道,國際奧委會第六屆頂級項目的贊助費已達6000多萬美元。如果任由隱形市場行為幹擾和侵害合法贊助商的營銷策略,將會對後者的利益造成極大的損害。
參考資料:
學者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