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壹種行為。
技術入股和資本入股壹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壹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擴展資料市場變化導致價值降低。當公司成立後,技術成果的財產權發生轉移,公司成為技術財產權人,該財產之收益或滅失應由公司承擔,而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貨幣出資人在其所出資的貨幣用於交易之後,其股權亦被消滅;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人的股權則隨著土地的增值或貶值而不斷變化。這顯然不符合出資人出資建立公司的最終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技術成果價值的降低或滅失應以公司是否成立為界限,來解決其具體問題。
當公司設立時,由於出資各方簽訂了出資合同,他們之間確立了具體的合同關系,若技術成果價值降低或滅失,應以合同法原理來解決,即或者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在公司成立後,由於技術成果價值的財產權已為公司所有,因此,其價值降低或滅失自應由公司承擔,而不應強加於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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