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獨占許可,簡單點說就是專利權人授權,並且僅授權另壹人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
普通專利許可合同、排他性專利許可合同、獨占專利許可合同的區別:
1、
普通專利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壹種,當事人雙方約訂轉讓方將專利技術許可受讓方在壹定範圍內實施,同時保留在該範圍內對該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與轉讓權的合同,普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特征是,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受讓方後,轉讓方仍保有使用這壹專利技術的權利,同時不排斥其繼續以同樣條件在同壹區域轉讓給他人實施。按照這壹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壹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使用其專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該合同並不限制專利權人自己在同壹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該專利,也不禁止專利權人在同壹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將其專利許可給第三人使用。
2、
排他性專利許可合同
: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仍保留在該範圍內的使用權,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該範圍內對同壹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壹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壹定的期間和地域範圍內獨家享有使用該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但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在這壹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
3、
獨占專利許可合同
: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時在該範圍內具有對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壹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壹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享有獨占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人使用費。這種合同要求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不但不能許可第三者使用該專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4專利分許可合同(又稱子許可合同或者轉售許可合同):按照這壹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將其取得的使用權再許可給第三人使用,那麽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許可合同相對原許可合同來說,就是分許可合同。應當指出,這必須在原簽訂的許可合同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被許可人才有權簽訂分許可合同,專利權人也有權從分許可中收取部分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