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是指國家有關部門為保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貫徹實施,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行政及司法活動,以及知識產權人為使其智力成果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制定各項規章制度、采取相應措施和策略的經營活動。
知識產權管理對象的特點
(壹)非物質性
1、知識產權管理對象的非物質性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本質特點。
2、知識產權管理的對象即壹定的信息,是沒有形體的、非物質性的,其存在不具有固態、液態、氣態等的形態,不占有壹定的空間。
3、作為財產所有權管理對象的物,壹般是可以被特定的人占有;而作為知識產權對象的信息,則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們可能被無限地復制,因此可能被無限數量的人占有。
(二)創造性
1、知識產權法的宗旨在於鼓勵人們不斷創造出新的知識和技能,所以先行的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智力成果主要是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2、創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知識權保護的條件,受保護的對象不同,法律對其要求的創造性也是不同的。
3、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所要求的創造性最高,著作保護的作品次之,商標法對商標沒有提創造性的要求,但商標的設計和選取也是創造性的體現,商業秘密體現了壹定程度的創造性。
(三)公開性
1、公開性是多數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知識產權的前提。
2、在各項知識產權中,其對象大多表現了公開性特征。
(四)可復制性
1、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成為財產權的對象是因為智力成果可由壹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復制。
2、智力成果只有可復制、才能被廣泛地傳播,才能推動人類的科學、技術、文化的不斷進步,也才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實現其勞動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