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身 權的概念
人身權,乃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合稱,又稱人身非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亦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法定民事權利。
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權利,自然人可能因為某種法定原因喪失某種財產權利或者政治權利,但不可能喪失基本的人身權利。例如,某人可能因為犯罪被剝奪政治 權利,或者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但其作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仍依法受到保護。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設定、取得、變更或者放棄其他民事權利的 基礎,特別是民事主體取得財產權的前提。例如,自然人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權是取得繼承權的前提;法人沒有名稱權,其經營活動就難以正常、有序地開展。
二、 人身權的特征
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較,人身權具有以下特征:
壹非財產性
根據民事權利是否直接包含財產內容,可以將其分為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人身權以 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為客體,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並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它所體現的是人們的道德情感、社會評價等。正是在此種意義上說,人身權屬於非財產性 權利。但是,人身權與財產權又存在壹定的聯系,具體表現為:其壹,人身權是某些財產權取得的前提。例如,親權是遺產繼承權取得的前提。其二,人身權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如,附著良好信譽的法人名稱可以有償轉讓,並獲得財產利益。其三,人身權受到損害時的財產性補償 。如自然人名譽權受到損害時的精神損害賠償。
二不可轉讓性?
根據民事權利是否可以自由轉讓,可以將其分為可以轉讓的民事權利和不可轉讓的民事權利。人身權與民事主體不可分離決定了人身權的不可轉讓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身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贈與和繼承。例如,名譽權不得轉讓也不可能轉讓。但是,人身權的不可 轉讓性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權脫離民事主體本身仍具有法律意義或者經濟價值。例如,法人名稱權的轉讓和繼受、人體器官的贈與等。人身權的不可轉讓性決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即某些人身權通常由民事主體自己使用或者 排斥他人使用,而不能像所有權那樣實現權能分離,或者如同知識產權許可他人使用。例如 ,生命權、健康權。人身權的不可分離性決定其不可剝奪性,即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僅能依法追究民事責任,而不能剝奪其人身權利。例如,自然人甲侵害乙的健康權,不能剝奪 甲的健康權或者其他人身權。
三不可放棄性
個人作為存在於社會的個體,個人利益必然隱含和體現了社會利益。依據龐德的觀點,個人 生活方面的利益作為壹種社會利益,即指"文明社會生活要求每個人都能根據當時社會標準 進行生活",而個人自我主張利益如身體、精神利益乃" 文 明社會生活"的基礎,對此基礎的動搖即是對社會利益的侵犯。由此決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等人身權具有不可放棄性,"禁止免除對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責任,是各國立法和 實務的壹致立場"。我國《合同法》第53條也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免除造成人 身傷害的民事責任,從而就體現了對社會公***利益和道德的保護。
四法定性
根據民事權利的產生方式,可以將其分為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人身權利的取得基於法律的 直接規定,而無須民事主體之間的特別約定。盡管某些民事權利的取得,需要民事主體壹定的行為,但該行為所能產生的權利則是法律預先設定的,民事主體不能通過約定或者單方行為創設人身權。例如,家長給新生兒取名,法人設立機構給擬設法人命名,只能產生法律規定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五絕對性和支配性
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是否可以對抗不特定的壹切人,可以將其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人身權 的不可分離性決定了權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張人身權,並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幹涉。根據民事 權利的功能,可以將其分為支配權和請求權。民事主體可以基於人身權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 或者身份,而無須對方當事人為特定的行為,由此決定了人身權屬於支配權。
什麽是生存權目前法學界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認識,很有必要加以厘清。生存權應當只有壹種含義,那就是相當生活水準權,是指人們獲得足夠的食物、衣著、住房以維持相當的生活水準的權利。將生存權界定為明確、單壹的相當生活水準權,既有利於深化對生存權本身的研究,又與國際人權憲章的規定相適應,並符合我國政府人權白皮書的精神,還有利於我國公民生存權的實現。生存權與生命權、社會保障權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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