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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饅頭血案》構不構成對陳凱歌《無極》的侵權?

胡戈忽悠了自己

2月16日《新聞晨報》(上海地區)頭版刊發消息,引用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

王自強回答記者提問的話,說“如果用於介紹情況或者闡明壹種觀點,適當地或

者少量地引用他人作品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但是超出了介紹情況或者闡明壹

種觀點這個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如果說之前對《饅頭》的性質還有什麽爭論的話,那主管部門的意見大致可以

說是定了個性。就憑這壹點,胡戈也很可能敗訴。

我不是法律專家,手上有壹個《著作權法》文本,不太清楚該法91年6月1日實

施後是否有過修改。我要說,胡戈肯定沒有認真研讀過該法。據說他請教過壹

些專家,我不知道他請教的是些什麽專家。

胡戈認為自己沒有侵權的依據是該法第22條第1款(這個文本不壹定準確,但仍

可參考):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

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我們非專業人士看法律條文往往只看到自己感興趣的,忽視了別的。找到了自

己要的盾,卻忘記了別人手裏的矛。就在該條第2款清清楚楚地寫著:

“(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

發表的作品;”

該款就是王司長的依據。《饅頭》很難說“適當”。這第2款前半句是適用情形,

如果《饅頭》適用這壹情形,由於《饅頭》絕對無法證明自己是“適當的”,這是

個死穴,所以《饅頭》也絕不受該款保護。由於該款列在第二章第四節“權利的

限制”下,所以如果不受該款保護,同時又沒有在該節其他地方指出受到保護,

就應視為侵犯著作權(法律是不是有修正或司法解釋,本人不清楚,這個文本

也不保證準確)。所以只要《饅頭》適用第二款並且無法證明“適當”,那就侵權

。總而言之,“適當”是個死穴,壹點就死。而《饅頭》如果能證明自己不適用第

二款而適用第壹款,那就點不著這個死穴了。但這還是其壹。

著作權按照第10條的規定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使用權、以及獲得報酬權。

《饅頭》雖然適用第22條第1款沒有因此侵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但它還可能

侵犯了修改權(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何謂改編?該法似乎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再退壹步說,《饅頭》沒有侵犯修改

權,它也可能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第10條第4款對此有具體的解釋: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另外,請看第45條第4款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

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饅頭》俗稱“惡搞”,法律上就可能叫“歪曲、篡改”!據此,就有起訴的可能。

我壹個外行都通過粗粗翻看法律文本得出了很可能侵權的結論,陳凱歌的律師

難道比我還外行?現在陳的律師希望胡戈公開道歉承認侵權,已經是放了胡戈

壹碼,胡戈還死要面子。

當然,胡戈也不是找不到盾。他可以辯解說自己主觀上沒有歪曲的故意,僅僅

是利用了該片作為素材進行了重新組織和配音以獲得全新的思想內容,供個人

欣賞。“歪曲、篡改”通常是用於文字作品,對影視作品確實較難定性。文字作品

只有文本壹個元素,而影視作品有影像、配音、字幕三個元素。還有壹個問題

,改編的對立面是不是只有壹個,即“歪曲、篡改”?顯然,胡戈不會承認自己是

在改編,也不會承認自己是“歪曲、篡改”,難道還有第三種可能?我想起了圖片

制作中的PS(Photoshop),《饅頭》似乎也可以看作是PS。PS既不是改編(因

為都是影視而且主題思想完全不同),似乎也難說歪曲、篡改。理由是片名不

同,故事完全不同。而最重要的是,《饅頭》的故事性是通過胡戈自己創作的

配音體現的,和素材的本來意義無關。而胡戈利用《無極》的唯壹目的是利用

該片的影響力以期獲得對《饅頭》的廣泛關註,並不是想改變該片的思想內容

和主題。這麽說來,胡戈又找到了自己的盾。

其實,這種辯解自己主觀上如何如何,法院很難認同。

另外,《饅頭》在網絡上傳播面大,又經過主流紙質媒體的扇風點火(《晨報

》就連篇累牘地報道過《饅頭》),已經是眾所周知。先不說有沒有傷害到陳

等人,這樣不嚴肅的創作也是對陳等人的不尊重。這個事件的關鍵是《饅頭》

從網上到了網下,進入了主流印刷媒體甚至電視臺,如果只停留在網上,估計

陳也不會發這麽大的火。正是有了娛記們的介入,這件事成了娛樂新聞。而陳

顯然很在意娛記們的報道,他當然沒法把火發到娛記們的頭上。這樣,弱勢的

胡戈合情合理地成了準被告。

不怕大家笑話,我並沒有看過《饅頭》,我對惡搞沒有興趣。如果起訴,可以

起訴使用權和作品完整權。關於使用權,在於胡戈是不是想闡明壹種觀點,即

他有沒有表達“《無極》很無聊”這樣壹個觀點。如果是的,那《饅頭》可以看作

引用了《無極》並且不適當地大量引用了《無極》,因此適用第22條第2款,可

以判定侵權。我曾經看到過壹張愛因斯坦在黑板上寫有“無極=無聊X2”的PS圖片

,如果這樣的圖片出現在《饅頭》中,那基本可以認為胡戈有意表達觀點。如

果不是,律師仍可以認為《饅頭》歪曲、篡改了《無極》,構成侵權。就像上

面說的,法院壹般不會考慮被告主觀如何如何,法院要看證據。而法院判定是

否歪曲、篡改,就要看娛記們的報道了。因為所謂“歪曲、篡改”要在法律上做出

認定主要就是看《饅頭》是不是在壹定程度上對《無極》造成了消極影響。這

時,娛記們的報道就成了關鍵。報道中如果屢次提到《饅頭》的觀眾對《無極

》大倒胃口,這就可以用作證據。當然,胡戈仍然可以辯解,但他很難拿出證

據讓法院相信自己的創作是嚴肅的。他有劇本嗎?可能沒有。如果他有劇本並

且能證明是制作之前就有,那可以作為證據。胡戈需要拿出證據證明《饅頭》

是嚴肅的制作,這還不夠 。胡戈還需要拿出證據證明《饅頭》並沒有或者沒有

在較大範圍內對《無極》造成消極影響。很難。其實,這件事並不復雜。法官

也是有理智的人。《饅頭》在有理智的人看來,是不嚴肅的。這個不嚴肅並不

是指內容不嚴肅,而是指制作手法和態度。也就是《饅頭》這類PS網絡短片,

在法官看來,絕對不是嚴肅的制作。再回過頭來看第22條第1款:

“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這是胡戈的救命稻草。其實,這壹條也並不像我們想象的那麽簡單。《饅頭》

可能適用這壹情形,但第22條還有這樣幾個字:“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稱”。“應當”說明法律並不強制,但壹旦發生爭議,法律將會有偏向。這是個“印

象分”,陳的律師可能提出這壹點,這樣《饅頭》的印象分又沒了。這樣,更加

強了法院對《饅頭》是不嚴肅的制作這壹認識。另外,從第壹款的措辭上也可

以看出名堂。“欣賞”,意味著要有欣賞價值;“學習、研究、欣賞”這三個詞並列

,可以看出法律只保護那些有積極價值的。註意欣賞這個詞的含義,就是說必

須要有美學價值。只有那些有美學價值的,才能歸入可欣賞的事物。由此,可

以認定《饅頭》並不具有欣賞價值,因而不受該款保護。總之,在法院看來,

《饅頭》基本上既沒有嚴肅的創作態度,也沒有欣賞價值,因而不受第22條任

何壹款的保護,而胡戈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就使用了《無極》的影像(這

時,不存在多少的問題),當然就是侵權(使用權)。至於是不是歪曲、篡改

了,有沒有侵犯作品完整權,也已經不重要了。而侵犯使用權幾乎不用舉證,

只要當場放給法官看看聽聽就可以了,當然法官事先都會看過。主審法官都是4

0歲以上的。另外,就現在版權的實際情況來看,如果《饅頭》少量地使用《無極》(比如壹分鐘)並且在小範圍內流傳,那法院也很可能不判侵犯使用權。也就是情節很輕又不盈利,就幹脆不判了。

我覺得,胡戈不是沒有勝訴的可能,但實在微乎其微。再考慮到這是壹個大人

物和小人物的PK,陳代表著中國的電影產業,而胡戈的惡搞精神正和國家的互

聯網、知識產權政策取向背道而馳,那胡戈勝訴的可能就更小了。如果要給個

百分比,我將給出1%。但胡戈也不要太擔心,陳壹般也不會要求賠償。

這就是法律。法律=法律證據+保守的理智。我們許多認為合情合理的事情,法

律上未必行得通。壹方面是因為法律跟不上時代的變化;另壹方面法律維護的

是主流,而不是逆流、支流。也許再過N年,情況會發生變化。但至少在現在,

事實就是這樣。

事情發展到這壹步,肯定不是胡戈當初願意的。胡戈現在應該行動了,承認自

己侵權吧,公開道歉,然後采取具體措施阻止網上的傳播,或許還能讓陳回心

轉意。這樣,陳也有了臺階下,博得個手下留情的名聲。另外,陳壹旦敗訴會

很難堪。所以,現在他也希望這件事在胡戈承認侵權消除影響後不訴諸法律。

加上現在整個輿論對陳頗有微詞,現在也是胡戈給陳面子的時候了。胡戈,態

度好壹點,行動快壹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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