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顧客在獲得和消費企業業績帶來的經濟利益的同時。
2.客戶可以在企業履約期間控制在建商品。
3.企業履約期間生產的貨物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在整個合同期內,企業有權對迄今為止累計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由於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將商品用於其他用途。累計完成業績部分的收款權,是指在因客戶或其他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對累計完成業績中能夠補償其發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潤的部分進行收款,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按時確認收入的條件:對於在某壹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企業在判斷顧客是否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權時,應當考慮以下跡象:
1.企業對商品享有當期付款的權利,即客戶對商品負有當期付款的義務。
2.企業已將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顧客,即顧客擁有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3.企業以實物形式將商品轉移給了客戶,即客戶擁有了實物形式的商品。
4.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顧客,即顧客獲得了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5.顧客已經接受了產品。
6.客戶已取得貨物控制權的其他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