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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戳證據是不可接受的。

什麽是可信時間戳?

使用可信時間戳保存證書

電子證據天然具有證據效力嗎?

可信時間戳是由權威可信時間戳服務中心頒發的電子證書,能夠證明數據電文(電子文件)在某壹時間點上是存在的、完整的、可驗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信時間戳主要用於防止電子文件被事後篡改和否認,以及確定電子文件生成的準確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從法律上確認了哈希值驗證、可信時間戳和區塊鏈存證方式。與傳統的公證存證方式相比,可信時間戳等電子存證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易操作等優勢,在互聯網相關知識產權糾紛的證據收集中得到了廣泛應用。

但是

當使用可信時間戳時

當電子證據被存儲時,

請務必遵循其操作說明。

完全自檢

否則

它可能會影響

電子證據的證據效力

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張其合法授權獲得20幅涉案攝影作品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並以時間戳的方式固定證據,證明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攝影作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賠償。被告辯稱,原告時間戳保存所使用的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很可能是在其被抓取之前,因其設備或網絡環境存在問題而被“破壞”,導致證據中存儲的證據包自然不可信。可信時間戳取證應嚴格按照官網發布的《可信時間戳互聯網電子證據取證及固化保存操作指引(版)》(以下簡稱《操作指引》),嚴格完成全步驟網絡鏈接的清潔性、安全性和真實性的自檢。但原告提交的證據明顯存疑,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缺少可信時間戳存放的操作步驟。

會不會影響證據的真實性?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取證視頻,原告在被告經營的網站上兩次以可信時間戳的方式保存了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圖片證據。取證的主要操作步驟是展示TCP/IP內容——展示與被告網站連接的有效性——清除瀏覽記錄——輸入被告網站展示信息,然後展示取證視頻中涉及的圖片。

該操作指南由時間戳服務中心發布,作為可信時間戳交存方式的操作規範,具有壹定的指導作用,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該操作指南,故法院參照該操作指南判斷操作過程的有效性。操作指南中的“互聯網連接”包括三個關鍵步驟:操作相關設置,確保沒有連接代理;輸入相關命令以顯示所有網絡適配器的完整TCP/IP配置信息;輸入相關命令,確認目標頁面的web服務器路徑,確保訪問網站的真實性。原告在第壹次視頻預檢步驟中缺少上述三個關鍵步驟,在第二次取證中缺少第二、三步。

北京互聯網法院為查明漏步後果,指派技術調查人員參與庭審,並對電子數據技術給出專業意見。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和技術調查人員的意見,法院認為,原告可信時間戳證據收集的預檢步驟缺乏上述三個關鍵步驟,導致可信時間戳證據存在重大缺陷,不排除設立虛擬代理網站的可能性,因此無法認定訪問網站的真實性。因此,原告提交的可信的時間戳證據不予采信,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的陳述

與傳統的證據形式不同,電子數據證據具有真實性的脆弱性、傳輸的技術性和可復制性強等特殊屬性。雖然時間戳取證可以保證數據從保存之時起就不會被更改,但是真實可靠的並不僅僅是利用時間戳取證這種技術手段收集到的電子證據。

在使用時間戳取證的過程中,首先要檢查互聯網的真實性。如果沒有互聯網真實性檢查,則有可能是其所在的設備或網絡環境在捕獲前已經被“破壞”,導致保存的證據不可信。這種“破壞”包括網絡環境不真實、定向虛假鏈接訪問、時間來源不明等。因此,在采用可信時間戳等技術手段收集證據時,當事人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法官提示

在審理案件時,法院通常按照以下步驟審查可信的時間戳證據:

首先是審查可信時間戳服務組織。重點審查可信時間戳服務機構的資質、經營狀況和中立性。

二是回顧可信時間戳的取證過程。這裏需要考察取證過程中是否存在虛擬性和偽造性的可能,重點考察網絡的真實性和證據產生、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此外,還要審查取證手段是否合法。

三是審查時間戳證據本身的內容。在使用可信的有時間戳的法醫證據作為權屬證據時,如果在作品手稿形成過程中在文件上固定了時間戳,則需要檢查是否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確定作品權屬的初步水平。可信時間戳作為侵權證據時,需要審查侵權頁面的完整性,如是否顯示侵權網址、侵權主體等重要信息。

相關法律法規

向上滑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有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采集、存儲、傳輸的真實性,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壹)生成、采集、存儲和傳輸電子數據的計算機系統及其他軟硬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3)電子數據的存儲和存儲介質是否清晰,存儲方法和手段是否適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法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重現;

(五)電子數據內容是否增加、刪除、修改和不完整;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進行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能夠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驗證、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術手段證明其真實性的,或者通過電子證據收集和存儲平臺認證的,互聯網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專家就電子數據技術發表意見。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對電子數據進行認證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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