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標記權是指商標權,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使用商標,以保護商標專用權,防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其範圍和保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有明確規定。
原產地名稱權是指對原產地名稱的專有權,包括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商標。地理標誌是指用於識別特定區域的商品的名稱、符號或組合。商品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其所處的地理環境決定,並且至少有壹個生產環節是在特定區域內完成的。原產地商標是指用於識別特定地區生產的商品的商標。
在中國,商標權和地理標誌保護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條例》。這兩部法律對商標權和地理標誌的範圍、保護條件和管理都有明確的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誌保護條例》也規定了原產地名稱權的概念和保護,但沒有使用識別標誌權的概念。
識別權和標記權的具體規定如下:
1.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標註或者識別其擁有的財產;
2.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有的財產進行標記或者標識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記管理的規定,不得妨礙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標記或者標識的方式、方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4.他人不得擅自篡改、塗汙、損毀他人標誌、標識,不得侵犯他人識別標誌;
5.他人擅自篡改、汙損、損毀他人標誌、標識,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識別標誌權的保護期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保護期屆滿後,識別標誌權利消失;
綜上所述,識別標誌權是個人或者組織所擁有的重要財產權之壹,其具體規定應當以國家有關標誌管理的規定為依據,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標識和標記權,標識和標記權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標記管理條例》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原產地標記包括原產地標記和地理標誌。原產地標記是原產地作品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原產地標記是指用於表明產品或者服務原產於某壹國家或者地區的與原產地有關的標記、標簽、符號、文字、圖案以及各種證書。地理標誌是指壹個國家、壹個地區或壹個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表明壹種產品來源於這個地方,產品的質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於這個地方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文化背景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