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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可以勞動仲裁嗎?

實習生不允許進行勞動仲裁。

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或實習協議。因為實習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不屬於相關法律規定的具有就業資格的勞動者,所以實習或兼職期間的勞動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實習協議是勞務合同。如果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只能作為民事糾紛處理,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實習期間,可以做以下維權措施:

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可以商定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因特殊情況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的,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向實習生支付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在約定的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每月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並承擔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

3.實習生實習期間傷亡事故的處理。這部分內容很重要。從保護實習生權益的角度,可以與實習單位約定,發生傷亡事故,由實習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傷亡待遇,避免失去法律依據,損害實習生權益;

4.實習生實習期間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爭議的處理。可以約定友好協商處理訴訟。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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