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3、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