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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全球宣傳是什麽權利?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國際奧委會是奧林匹克財產所有權利的唯壹擁有者。主辦國奧委會及奧組委會在獲得國際奧委會的授權後可設計標誌、徽記、吉祥物等。

北京冬奧組委會對於奧林匹克標誌享有的權利,根據與國際奧委會簽訂的《主辦城市合同》確定。

壹、著作權

部分奧林匹克標誌具有作品的屬性,受到《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2017年12月15日,北京冬奧組委會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完成了“北京2022冬奧會會徽”等奧林匹克標誌的作品著作權登記。在本次北京冬奧會的籌辦、舉辦過程中,會產生大量涉及奧林匹克標誌的傳播載體。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上述標誌將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標誌著作權。

二、商標權

自2014年北京冬奧會進行籌備時起,北京冬奧組委會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了包括北京冬奧會會徽、吉祥物形象、口號、相關中英文名稱等在內的2000余件國內外商標註冊申請,涉及第1到45類所有商品與服務項目。2021年5月,包括“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冰墩敦”“雪容融”等標誌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審查,獲得商標註冊,受到《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保護。如未經授權將奧林匹克標誌作為商標使用將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

三、專利權

在北京冬奧會會徽及吉祥物公布的同時,北京冬奧組委會向國家知識產權提交了包括會徽、吉祥物等奧林匹克標誌在內的相關形象等8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這些標誌受到《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保護。

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依托,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奧林匹克標誌主要包括會徽、吉祥物形象、火炬等。隨著奧林匹克標誌表現形式的擴展,權利人可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種類也日趨多樣,通常包括:標貼、標牌、圖形用戶界面(GUI)等。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將構成侵犯專利權。

四、反不正當競爭

在部分市場經營行為中會存在利用奧林匹克標誌“搭便車”的隱性營銷行為。該類行為並不直接使用奧林匹克標誌,而是通過祝賀、加油、慶功、倒計時、公布比賽成績、獲獎榜單、冠名宣傳等名義,使公眾誤以為其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存在特定關系。2018年修訂後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專門增加了對隱性營銷進行規制的條款,該類行為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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