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戶使用盜版軟件屬於復制著作權人軟件的侵權行為,為此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以及2009年修訂施行的《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規定,對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二千五百元以上的等情形可進行處罰,可根據情況責令盜版用戶承擔停止侵權,並處正版軟件價格5倍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第壹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二十四條 第壹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構成侵權,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以及最高法、最高檢2004年、2007起先後施行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二”: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並以“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等三種情形構築商業使用盜版行為犯罪構成的底線。擴展資料:而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果要求妳賠償盜版軟件的損失話,那麽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有下面三種: 1、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賠償; 2、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3、根據“法定賠償”給,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時,就會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妳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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