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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WTO的基本原則,* * *九種,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標桿性通則,在貿易中為促進世界經濟保駕護航。這九項基本原則也可以概括為“非歧視原則”、“公平貿易原則”、“透明原則”等“三項原則”,簡單明了,與市場經濟的“三個公平”原則相關。

世界貿易組織誕生於6月1995+10月1。烏拉圭回合從1986持續到1994,是最近最大的壹輪,導致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出現。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主要解決貨物貿易問題,而世界貿易組織及其協議現在不僅用於貨物貿易,還用於服務貿易和可交換的發明設計(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的總原則是,世貿組織協定適用於貨物、服務和知識產權貿易。

基本原理

這些協議主要體現了以下基本原則:

1,非歧視原則。

非歧視原則是世貿組織的基石,它包括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是指壹個成員在貨物貿易中在關稅和費用方面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優惠待遇和利益必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國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國內稅收和執行國內法律法規時,成員方應對進口產品和國內(或地區)產品壹視同仁,不得歧視。

2.市場是開放的,權利和義務是平衡的。

又稱透明原則,WTO主張在權利義務平衡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世貿組織成員應履行世貿組織的義務,如遵守世貿組織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壹和透明。同時,世貿組織成員還享有世貿組織賦予的壹系列權利。

3.公平貿易的原則。

世貿組織禁止成員利用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並允許其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貿易救濟措施,以確保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是WTO的最大特點。

與關貿總協定不同,世貿組織的許多協定中都提到了“發展中國家成員”,有些條款是專門為“發展中國家成員”制定的。從WTO協定和協議分析,WTO中的發展中國家成員基本上分為三類:

第壹類: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其判斷依據是聯合國認定的最不發達國家和地區。

按照世界銀行1995的標準,是指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765美元及以下的國家。這樣的國家有49個,其中29個是世貿組織成員。

第二類: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低於65,438美元+0,000的國家。

世貿組織列出了這些國家,主要是玻利維亞、喀麥隆、埃及、加納、印度、印度尼西亞、肯尼亞、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亞、巴基斯坦、菲律賓、塞內加爾、斯裏蘭卡和津巴布韋。

第三類:“其他發展中國家成員”,即不屬於上述第壹類和第二類的發展中國家成員。

但世貿組織並沒有規定判斷這類成員和“發達國家成員”的標準,這將給壹些協定和協議的實施帶來不確定性。比如壹個年人均GNP 3000美元的國家可以被認為是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成員,但是年人均GNP超過1萬美元的韓國還應該是這樣的成員嗎,還是應該被視為發達國家的成員?這對於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獲得世貿組織的資格尤為突出。

原理簡介

壹.非歧視待遇原則

也被稱為非歧視原則。壹締約方在實施某些限制或禁止時不得歧視其他締約方。壹方不得給予另壹方特殊貿易優惠或歧視。該原則涉及關稅削減、取消非關稅壁壘、進口配額限制、許可、進出口程序、原產地標簽、國內稅收負擔、出口補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領域。

第二,最惠國待遇原則

指壹個WTO成員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待遇和豁免,這種待遇和豁免將自動給予每個成員。該原則涉及所有進出口相關的關稅減讓、進出口相關的規則和程序、國內稅費和征收方式、數量限制、銷售、儲運、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第三,國民待遇原則

是指締約雙方相互保證對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這壹原則適用於與貿易有關的關稅減讓、國內稅收、營銷活動、政府采購、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出入境以及公民的法律地位。

第四,透明度原則

指締約雙方有效實施的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銷、運輸、保險、儲存、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法規、司法判決和行政決定,以及締約壹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締約另壹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必須迅速公布的現行規定。這壹原則適用於成員之間的貨物、技術和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法律法規和貿易投資政策的發布程序。

動詞 (verb的縮寫)貿易自由化原則

它是指通過限制和消除阻礙和阻止國際貿易發展和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來促進貿易的自由發展。這壹原則主要通過關稅減讓和消除非關稅壁壘來實現。

不及物動詞市場準入原則

指壹個國家允許外國商品、服務和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在世貿組織現在達成的相關協議中,這壹原則主要涉及關稅減讓、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貿易、熱帶產品和自然資源產品、服務貿易以及取消非關稅壁壘。

七、對等原則

這意味著兩國在貿易上互相給予優惠待遇。該原則的適用範圍隨著關貿總協定的歷次談判及其向世貿組織的演變而逐漸擴大,現已涉及紡織品和服裝、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農產品、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

八。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在執行WTO協議時,如果需要壹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以在壹定時間內享受過渡期的優惠待遇。這是GATT和WTO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利益而給予的差別和更多的優惠待遇。這是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的壹個例外。

九。公平平等處理貿易爭端的原則

是指在平等地位的基礎上,在成員之間達成協議的基礎上調解糾紛。調解人通常是總幹事。普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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