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了統壹的爭端解決程序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諒解整合了關貿總協定成立以來在解決貿易爭端中逐漸形成的原則和程序。這壹諒解不僅適用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也適用於多邊貿易協定(包括諒解本身)和諸邊貿易協定。對於諸邊貿易協定,《諒解》附件1規定,每壹協定的簽署方通過的決定應為先決條件。對於每項單獨協定中涉及的特殊程序或規則,諒解規定,如果這些規則或程序與諒解中的規則或程序相沖突,這些特殊程序或規則具有優先權。《諒解》的這些規定不僅包括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還包括原關貿總協定未涵蓋的農產品、紡織品等敏感商品,而且對適用程序的選擇也有明確規定,從而避免了適用法律的差異,為快速啟動解決程序奠定了基礎。
(2)它設立了壹個爭端解決機構(DSB)
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爭端解決機制沒有形成壹個負責解決貿易爭端的權威機構,這個責任由關貿總協定締約方理事會承擔。世貿組織設立了壹個負責爭端解決的機構,該機構隸屬於世貿組織總理事會,由壹位主席主持,有自己的規則和程序。爭端解決機構負責實施本諒解中的規則和程序以及相關協定中的磋商和爭端解決條款。爭端解決機構有權設立專家小組,通過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行,並根據有關協定授權中止減讓和其他義務。
(C)采用自動程序
《諒解》及其附件為爭端解決的所有階段規定了具體的工作時限:
(1)收到咨詢請求後,應在10天內響應,並在30天內啟動咨詢。
(2)如有關成員在10天內忽視磋商請求,或磋商在60天後失敗,投訴人可請求成立專家組。被告可以對專家組的成立發表不同意見,但當申訴人第二次提出要求時,專家組的成立是自動程序。專家組的職權範圍應在20天內確定。專家組的組成應在30天內完成。
(3)專家組的審理時間壹般不超過6個月;緊急情況下,應在3個月內完成。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審理時間不得超過9個月。
(4)爭端解決機構應在60天內通過專家組的報告,除非壹方已通知它有意上訴或對該報告有“壹致意見”。
(5)如有上訴,程序壹般不超過60天,最多不超過90天。爭端解決機構應在上訴機構提交報告後30天內通過該報告,除非存在反對該報告的“共識”。
此外,還提出了專家組工作程序和時間表的具體框架。
(4)增加上訴程序。
在WTO爭端解決程序中,設立了上訴程序,並設立了相應的常設上訴機構受理上訴。GATT程序中沒有這壹程序。《諒解》規定,任何壹方均有權上訴,但上訴必須限於專家組報告和專家組所作解釋涉及的法律問題。上訴機構可維持、修改或*專家組的裁決和結論。
(5)裁決執行力度加大。
爭端解決機構作出建議或裁決後,能否迅速執行決議或裁決是有效解決爭端的關鍵。該諒解規定,在專家組報告或上訴報告通過後30天內舉行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有關各方必須表明其執行裁決的意向。不能立即完成的,可以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如果還是不行,就要和投訴人協商,確定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如果20天後仍未達成協議,申訴方可請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其中止對另壹方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此外,如有關成員不同意中止減讓或義務的水平,則可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仲裁請求。仲裁應在上述“合同時間”期滿後60天內完成。仲裁決定是終局的,應被有關各方接受。除非壹致反對,否則爭端解決機構可授權中止符合仲裁裁決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這裏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將GATT的“壹致同意”原則改為“壹致同意”異議,必須通過專家組報告,必須執行仲裁決定。這壹變化加強了執法力度,因為壹般情況下,很難達成“壹致同意”的意見來否定壹項決議,基本排除了某些成員國故意阻撓專家組報告的通過或敗訴後故意阻止裁決執行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