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擴展數據:
壹、婚前轉移財產的壹方在財產分割中份額很少或沒有份額的,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期間,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避免對方轉移財產的方式:
1.婚前和婚後對財產進行公證,是為了確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離婚前對方不可能轉讓公證的財產。
2.在約定財產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要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離婚時的財產如何分割;同時,夫妻也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歸屬。
3.購買高檔物品後,登記、復印購物單等。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購買壹些高檔物品,對於高檔物品要保留上述材料。
4.拍下家庭大財產的照片和清單,有意識地尋找證人。這可能會激化矛盾。如果需要的話,最好是秘密進行。
5.註意對方存款證明的賬號和錢的開戶銀行,以便向法院提供法律證據。同時也可以從交水電費和手機費的收據上知道對方有哪些銀行賬戶,余額有多少。
6.了解對方賬號,為以後避免財產轉移做鋪墊:在知道壹方銀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壹般沒有問題。
三、相關案例:
2005年,宋和登記結婚,八年後他們的婚姻破裂,期間他們沒有孩子。2013年8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但離婚協議不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
後來,宋意識到自己在婚姻生活中忽略了壹項重要的財產——保險。2009年2月,作為被保險人,宋作為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壹份人身保險合同。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是原告,死亡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被告。繳費年限5年,保費15487.5元。後來,宋想起這筆財產,多次與協商分割,均被拒絕。
2065438+2007年5月,陳某解除保險合同,支付54,878.65元到其個人賬戶。在多次請求未果後,宋將訴至青島市市北區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分割保險現金價值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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