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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節機制

在水資源管理中,市場主要發揮配置水資源的作用,所以水資源市場需要各種管理模式及機制的運行,以保障水資源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圖5.3城市水務管理運行框架圖,說明了城市水務管理運行機制及模式。

流域及城市水權水務管理模式及機制框架分三個層次:水資源產權管理機制、水務管理模式、水資源循環經濟機制。

第壹個層次為水資源的產權管理制度,分別是:①國家即政府為代表在取水階段加強對水資源產權的控制,提高水資源使用稅及使用稅費,建立並完善水資源壹級市場的初始產權分配制度,如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費用征收制度等;②用水及排水階段水資源使用權交易制度的建立(水權,汙水權)。利用價格機制,充分反映市場規律和自然規律的結合。水資源產權制度是城市水務和流域水資源管理體制的前提。

圖5.3 區域及城市水權水資源循環經濟機制

第二個層次是流域及城市水務管理模式。運行模式是:區域城市壹體化水資源管理的方式既要符合自然規律也要符合市場規律。運行目標是:保證區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持城鄉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防洪、水源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汙水處理與回用、農業水利、生態用水等。

①水資源循環利用目標是:工業、農業和生活及全社會水資源循環。

②運行機制是:政府行政管理機制和市場化運行機制。

③行政管理機制主要是市場準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服務(信息、標準、法律)監管。

④經濟機制:主要是運作企業化、投資多元化、市場特許經營以及水價格市場化。

第三個層次為水資源的循環經濟機制,具體為政府,市場和社會三個方面。政府行政統壹規劃,進行服務監督(信息、標準、評價、立法、產業政策)。政府主要是宏觀調控,提供公平的市場環境,間接引導企業個人的行為,保護國家與人民的利益和安全。市場機制即經濟機制,主要是直接對主體(個人、企業等)的行為進行約束和激勵,使主體從自身利益出發,實行正確的經濟行為。經濟機制就是約束和激勵的手段,包括財政稅收機制、金融機制、折舊機制、價格機制、交易機制、準入機制;通過經濟機制使企業、個人及團體努力實施水資源的循環,這是壹個基礎性的機制。社會機制主要是從文化、教育、道德、科技、組織角度促進全社會實施水資源的循環經濟機制,包括綠色生活方式的文化觀、倫理觀的傳播、節水消費習慣的宣傳,水資源循環利用知識和技術的教育(學校、社區、節日),水資源循環科技創新(工藝、設備、過程等),以及水務協會制度,水中介服務等輔助部門的建立與發展(圖5.4)。

5.3.1 制定合理的水價,強化價格機制

許多城市通過制定水價政策來促進水資源合理使用以及水資源循環利用。較為流行的方式有累進制水價和峰水價,居民生活用水費實行基數用水低價甚至免費,超過基量則加價收費,從而增強了居民節水意識。如我國香港居民每戶用水免費基數為12m3/每月;日本家庭每月用水量10m3、20m3、30m3的水價比分別為1∶216∶412,水費中還包含了排汙費,有利於廢水的處理;法國通過提高排汙費控制水汙染。例如美國水價增加壹倍,家庭用水可降低25%,通過計量和安裝節水器,家庭用水量還可降低11%。因此,我國的水價中應加大水資源費,即保障水資源的補償費;水價中應保障供水及汙水處理運行成本回收。在京津冀都市圈的各城市尤其是北京、天津率先實行此種類型的水價。

5.3.2 建立和培育水資源循環的市場運作機制

5.3.2.1 水資源循環的市場運作機制

首先是建立與水資源相關的各類水務市場,水資源市場包括壹級市場——水權出讓、取水許可證交易市場;二級市場——水權的轉讓市場,中水交易市場、排汙權交易市場。還可分為水務建設市場和水務經營市場,通過市場中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有效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實現水資源循環經濟及水資源優化配置、改善水環境。通過調整水的價格,將生產和消費對區域社會造成的環境汙染等社會成本融入價格之中,不但強化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循環經濟意識,重要的是將外部效應內部化。

5.3.2.2 水資源產權制度是建立水資源市場的前提,也是水權的壹級市場

①制定水資源配置方案。如天津市根據多水源供水格局,結合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全市水資源配置方案,將外調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規水資源和非常規水資源統壹進行優化配置,分配到各區縣以及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各個部門。各區縣根據此方案,在區縣內部作進壹步分配。

圖5.4 市場水務管理運行框架圖

②推進地表水總量控制管理。以天津為例,結合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河道內水資源總量控制和計劃用水管理力度,以潮白新河總量控制管理為典型示範,編制潮白新河水權管理實施方案,沿河各區縣潮白新河的初始水權,建設必要的控制工程,對寶坻、寧河、塘沽三區縣使用潮白新河水源進行總量控制管理,為天津市在災害和流水量統壹調度的基礎上實施地表水總量控制管理探索經驗。

③加強地下水總量控制管理。根據相關的地下水限采壓采規劃,確定全市各區縣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各區縣將市確定的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實施地下水總量控制管理;加大地下水開采計量管理力度,為地下水總量控制管理提高技術支持。

④實施以用水定額為基礎的城市水權管理模式。制定高等院校綜合用水定額,實施高校水權管理;建立高校系統用水者協會,以用水定額為基礎重點進行行業計劃用水指標的明細與分解、公***用水的科學管理與有效節約、行業用水的公***參與方式管理,為城市各行業用水管理提供示範。

5.3.3 建立水資源循環經濟多元化投資機制

水資源循環是個系統工程,工程大,時效長,不能單純依靠政府投資,應引導國內民間資本或外資進入到源循環經濟工程中。即公用事業民營化的模式,如服務外包模式,經營及維護的外包或租賃模式、LBO(租賃—建設—經營)模式、BTO(建設—轉讓—經營)模式、BOT(建設—經營—轉讓)模式、外圍建設模式、BBO(購買—建設—經營)模式、BOO(建設—擁有—經營)模式。

①服務外包模式。城市公用事業可以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給民營企業去完成。

②經營及維護的外包或租賃模式。政府部門可以通過與民營部門簽訂合同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經營和維護工作交由民營部門去完成。經營和維護實行承包的目的在於提升基礎設施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③LBO(租賃—建設—經營)模式。民營企業被授予壹個長期的合同,利用自己的資金擴展並經營現有的基礎設施。它根據合同條款擁有收回投資並取得合理回報的權利,同時必須向政府部門繳納租金。

④BTO(建設—轉讓—經營)模式。民營企業的開發商為城市基礎設施融資並負責其建設。壹旦建設完畢,該民營部門就將基礎設施的所有權轉移給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然後,該政府部門再以長期合約的形式將其外包給開發商。

⑤BOT(建設—經營—轉讓)模式。在政府授予的特權下,民營部門可以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並建設,擁有和經營這些基礎設施。在特定的經營期限內,它有權向其他用戶收取費用。等期限結束,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就要轉讓給有關部門。

⑥外圍建設模式。民營部門可以投資建設公***基礎設施的壹些附屬設施,然後在壹定的期限內經營整個基礎設施。這種制度安排的目的在於保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擴展基礎設施服務。

⑦BBO(購買—建設—經營)模式。現有的基礎設施被出售給有能力改造和擴建這些基礎設施的民營部門。民營部門在特許下,永久地經營這些城市基礎設施。在出售前的談判中,公***部門可以通過特許協議對基礎設施服務的定價、進入、噪音、安全、質量和將來的發展做出規定,實施政策控制。

⑧BOO(建設—擁有—經營)模式。民營部門的開發商依據特許權投資興建基礎設施,擁有這些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並負責經營。特許權的獲得不是無條件的,它必須接受政府在定價和運營方面的種種管制。長期所有權為民間資本註入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激勵。

民營化不是市場化的終極目標,充分競爭才是市場化的實質,即公用事業如果是充分競爭的,那麽我們可以承認它的效率會產生作用,如果是壟斷的,那麽,無論是政府還是私人提供,同樣會通過“坐地收租”,獲得高於社會平均利潤的特權收益。

5.3.4 排汙權交易機制

5.3.4.1 排汙費

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強制排汙單位對已經或者仍在繼續發生的環境汙染損失或危害承擔的經濟責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依法向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強制收取的費用。它包括排汙費和超標排汙費。征收排汙費是國家管理環境的重要經濟手段和措施。繳納排汙費是排汙單位對國家和社會履行的壹種法律責任和社會義務。

5.3.4.2 排汙權

①汙染物排放指標。在國外稱“排汙權”或“排汙許可”。排汙權轉讓最早是由加拿大的Dales提出,其基本思想是:在滿足環境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汙染排放權,即排汙權,並允許這種權力像商品壹樣被買進和賣出。

②排汙權交易。排汙權交易是在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場規律及環境資源的特有性質,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下,各個持有排汙許可證的單位在有關政策、法規的約束下進行排汙指標(排汙權)的有償轉讓或變更的活動。通過汙染者之間交易排汙權,實現低成本汙染治理。美國1979年提出將排汙權交易作為壹種新的環境管理的經濟手段,經過多年的運行,排汙權交易在美國已經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③排汙權交易市場。分為壹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壹級市場是政府和排汙者之間的交易。政府機構評估出壹定區域內滿足環境容量的汙染物最大排放量,並將最大允許排放量分成若幹規定的排放份額,每份排放份額為壹分排汙權。政府就某種汙染物排放權每年定期與排汙者之間進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標、拍賣、以固定價格出售等。壹般來說,對社會公***事業、排汙量小且不超過壹定排汙標準的排汙者,可以采取靈活的辦法;而對於經營性單位、排汙量大的排汙者,多采取拍賣或其他市場方式出售。

二級市場是排汙者之間的交易場所,是實現排汙權優化配置的關鍵環節。排汙者在壹級市場上購買排汙權後,如果排汙需求大,購買的排汙權不夠用,就必須在二級市場上花錢買入;相反如果企業減少排汙,購買的排汙權得到節省,則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售出獲利。

環境納汙能力是有壹定限度的,這就是部分學者所說的“安全閥”。在市場經濟下,環境是壹種資源,壹種公***性很強的資源,它對經濟的發展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代表公眾的國家,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過發放可交易的許可證,將壹定量的排汙指標賣給汙染者,並將收入納入財政預算,進行環境保護投入。

美國排汙交易包括三種模式,分別是:排汙削減信用模式,是美國排汙權交易最初采用的模式;總量——分配模式,從1990開始成為排汙權交易的主要方式;非連續排放削減模式,近幾年剛剛用於實踐,它實質上是對ERC模式在增加靈活性上的改進。

總量——分配模式:是指政府用某種程序將有限的汙染權發給汙染者。在實際操作中,環境管理部門將觀察某壹部門的汙染情況,並設定總的排汙水平,然後向各個汙染源分配總量的壹部分,分配的排汙權並不壹定要進行交易,可以允許儲存也可以不允許儲存。

5.3.4.3 我國排汙權交易機制的形成

①通過法律來進壹步明確排汙權有償取得。首先要確立有關汙染“總量控制”策略具體實施的統壹法規,在現行環境法律中對排汙總量控制的目標、總量設計、調查和監測、總量分布、適用程序等做出更加明確的規定;然後通過立法建立排汙權交易市場,規範初期排汙權的分配,確定初期分配方法,加強監管,杜絕企業尋租行為。對排汙權二級市場的交易範圍和交易方式做出明確規定,建立排汙權交易的法律體系。在壹級市場上,除了通過立法明確排汙權有償取得外,要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排汙權壹級市場交易形式,改變無償分配或行政授予的做法,采用招標、拍賣或其他市場化方式將排汙權賣給企業。

②排汙權初始化分配的關鍵在於用統壹的分配方法。以往二氧化硫排放指標的分配是以國家下達的控制指標逐級等比例下達,造成了原來排放量大、汙染嚴重的地區或者企業“占便宜”,形成了總量分配的不公平。

③排汙權市場的建立。排汙權市場的建立應該基於三個方面,壹是公正的分配方法,確保每壹個汙染企業都取得合理的總量配額。二是嚴格的環境執法,應該使得企業嚴格按照核定的總量排放汙染,對於超過總量排汙的企業,必須實施嚴格的處罰手段,讓其不得不按照總量進行排汙,否則企業成本將大大增加。三是有“量”可以交易。目前我們設計的績效分配是公開公正公平的,企業在治理汙染後(對於電廠而言就是脫硫),應該會有富余的指標進行交易。

④立法手段。要通過立法手段,有效制止濫用和非法轉讓排汙權,杜絕蓄意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的行為,對超標排汙企業進行嚴厲處罰,通過這些措施確保排汙權在二級市場上能夠正常交易。

⑤建立和完善排汙權交易的政策調控體系。政府還應利用稅收、信貸等手段對排汙權市場進行必要的宏觀調控;對排汙權交易要給予壹定的優惠政策,以鼓勵企業參與排汙權交易,為排汙權交易創造必要的宏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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