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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綜合執法局的區別

法律分析:執法主體不同:綜合執法主體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督執法的主體是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範圍不同:綜合執法範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建築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市場監管執法的執法範圍包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市場主體統壹登記、市場主體信息公開和* * *享受機制建設、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宏觀質量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參與案件處理的相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責人的回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有關人員的回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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