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市場綜合監管。起草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關規則、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國、食品安全強國和標準化強國戰略,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負責市場主體的統壹登記;
2.為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個體工商戶和外商常駐代表機構提供指導。要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 * *共享機制,依法發布和* * *共享相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3、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綜合監管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建設,推進統壹市場監管。重大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管理市場監督的行政執法行為。負責反壟斷法的統壹實施。全面推進競爭政策的實施,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
4、依法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活動。指導國外反壟斷法應訴。負責國家反壟斷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場秩序的監管;
5.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組織指導查處價格違法收費、不正當競爭、非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和專利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廣告活動。指導和查處無證生產經營及相關無證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條例》第五條。
市場監管所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常住人口、市場主體、管轄面積、監管力量和工作需要綜合確定,報縣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並報上壹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實行垂直管理的,應當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九條
市場監管辦公室承擔以下職責:
(壹)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法辦理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和行政許可;
(三)依法開展市場監管領域的日常監督管理、檢查和專項整治,加強對轄區內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和產品質量的監管;
(四)承辦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簡易程序案件,承辦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壹般程序案件;
(五)受理轄區內消費者的咨詢、投訴和舉報;
(六)參與市場監管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場監管所的具體職責由縣(市、區、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轄區工作實際確定,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