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場監管局的職能範圍是:壹、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二、負責市場主體統壹登記註冊。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和知識產權綜合執法工作。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五、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十壹)負責統壹管理計量工作。(十二)負責統壹管理標準化工作。(十三)負責統壹管理檢驗檢測工作。(十四)負責統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十六)管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七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
第八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權限範圍內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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