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下列刑事案件:
(壹)故意傷害案件(輕傷);
(2)重婚案件;
(三)遺棄案件;
(4)幹涉通信自由的案件;
(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八種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能夠被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