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市級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範圍

市級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範圍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汙賄賂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外, 監管人員毆打體罰犯罪、軍人瀆職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以及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下列刑事案件:

(壹)故意傷害案件(輕傷);

(2)重婚案件;

(三)遺棄案件;

(4)幹涉通信自由的案件;

(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八種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能夠被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 上一篇:十堰森峰工業科技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雙流買房有哪些限購政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